当前商业贿赂出现的新形式及对策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近年来, 在商业活动领域中收受贿赂的案件呈高发态势。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在唯利是图思想的指导下,商业贿赂在原有的回扣、折扣、佣金等表现形式下, 出现了“新花样”,即新的表现形式,如赞助开学术会议、出国考察、提供低价商品、性贿赂等。这些更隐蔽形式的出现,可以说是商业竞争恶性循环的结果,进一步影响了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也无形加重治理商业贿赂、治理腐败的难度。对此笔者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一、 商业贿赂出现的几种新形式:
1、提供赞助举办学术会议
据了解,在许多商业领域,厂家提供赞助召开学术会议已经成为眼下最流行的“公关”做法,在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变得越来越隐秘的情况下,赞助会议已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例如在当前人民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医药购销领域中,医药企业为医疗行业的学术研讨会买单,企业看中的是可以导致“非市场因素”的专家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促采购中的话语权。他们知道“非市场因素”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恰是市场因素难望其项背的。他们在各大医院寻找专家作为赞助对象,通过开学术会议、帮助其发表论文等等,把这些专家捧红,犹如娱乐行业包装明星。专家走红,话语权大,企业的利益也就可以得到体现。 专家同样也清楚自己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身价”,因此不但对企业的“赞助”心领神会,而且乐此不疲。开学术研讨会乃是迅速提高业内知名度乃至确立权威地位的捷径,因此近年来各类学术研讨会越开越多,甚至内容相似的会,也还是开个不休。何况一应开销皆由企业掏腰包,又何乐而不为呢? 医药企业与专家在这种心照不宣的“赞助”中,合谋了一种商业贿赂的新形式。在他们各取所需,各有所得的皆大欢喜中,真正“买单”的却是社会和公众。
2、旅游与考察
厂家、企业以考察某产品或以出国考察国外某产品、引进某项目为名为职权人员提供旅游,以这种变相的商业贿赂形式来达到其推销产品、项目的目的,实现其企业利益。这种现象,目前在众多行业中也较为普遍。2004-2006年间,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处了漳州市医院、漳州市中医院和芗城医院医生受贿案4件4人中,在调查的过程中均出现了医械业务员为医生提供免费旅游的现象。
3、性贿赂(色情服务)
有些商家业务人员为实现其唯利是图的目的,无孔不入、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职权人员各种各样的不良嗜好,如公然践踏道德准则,为这些人员提供性贿赂或免费、长期提供场所等。
4、提供低价商品
在许多行业内,为有权人员提供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商品已经成为一个惯例了。在当前的房地产领域里,该种情况最为普遍。开发商开发一个项目,往往得“过五关、斩六将”,在层层审批过程中,开发商为了某种利益,便主动或者被动给予有关人员低价房产。
5、“其他”形态
这里所说的“其他”范围很广,也是目前刑法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包括减免债务、提供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两大类。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五点对策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1、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反商业贿赂重点应是铲除商业贿赂背后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土壤,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并利用司法、审计等社会力量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整顿市场活动。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2、大力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应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通过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并进行曝光。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依法惩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如从2004-2007年间,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查处医生、法官、拍卖行、高校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2件22人。
3、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源头上的治理。一是完善监控机制,改进监管方法。以医药行业为例,药价虚高是流通环节太多、多层行贿造成的。如果通过税务、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对医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价与零售价进行严密监控和分析,准确计算出每个单位每种药的实际流通费用,按流通费用的高低实行税率递进式征税,就会逼迫药品经营单位尽量从厂家直接进货,减少进货层次,降低药价。二是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轨迹。三是增强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是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信用交易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4、完善法律。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较难。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表现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等部门负责,不利于整治商业贿赂犯罪。另外,由于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导致有些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难以有效管制,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因不被法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逃脱了处罚。这些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金支配权(如采购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徇私。为此,应该尽快将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5、预防犯罪,强化廉政文化建设。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作者单位:芗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