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面临新要求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律师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对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和取证权进行了完善和强化,这将对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律师法涉及侦查部分的条文的理解
(一)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对反贪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二)讯问的难度增大,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增加。律师在侦查中的提前介入,对嫌疑人来说,能够有效地减少检察机关威慑性所带来的恐惧,降低对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顾虑,不排除零口供的案件大量增加的可能。
(三)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缩短。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三、反贪侦查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实施的对策
(一)侦查理念由侧重惩治向平衡兼顾转变。反贪侦查工作理念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应忘记程序正义的呼唤,而后者从某种角度来说尤显重要。
(二)侦查模式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转变。要坚决地树立证据观念,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初查工作,以有效的初查工作夯实决策和侦查运作的基础,实现由证到人侦查模式的转变的需要。
(三)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具体含义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的。”这种侦查模式的特点有四:一是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采取“无供不定案”的惟口供主义;二是侦查过程秘密进行,缺乏侦辩对抗;三是“三对口”的定案方法,即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就万事大吉了,以拿口供找证言为中心展开侦查;四是案件的质量难于保证,诉讼进行中翻供翻证普遍存在。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种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将会举步艰难,从而失去其应有的效果。
(作者单位:芗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