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察机关案件定性监督的几点探讨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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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呈武   许志玲发布时间:2008-07-02阅读次数: 次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其中重要监督内容之一。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除了监督侦查活动过程中违法行为之外,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还应加强对公安机关案件定性的监督和引导,以体现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利。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质量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司法程序的公正度以及执法公信力都相当重要。因此加强对公安机关案件定性进行监督和引导实有必要。
  1、加强对新修改、新出台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宣传、引导、沟通,促进案件正确定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是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站,在办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公安机关对新修改罪名学习的滞后,以至于已经实施一段时间的新修改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仍然被误用而造成对案件罪名定性的滞后性。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通过并于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刑法罪名补充(三)》中将销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经常出现的罪名,我院在刑法罪名补充(三)实施一段时间后,仍收到公安机关以原定罪名提请逮捕的情况存在,说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新修改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习的滞后性。这种带后性影响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也加重侦查监督部门对提捕案件确定的难度,加重工作量,不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因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职能,有必要加强对新修改、新出台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宣传、引导、沟通,促进案件正确定性。
  2、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并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罪名定性的事前监督引导。《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讨论。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引导,除了引导公安机关制定证据收集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监督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外,有必要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罪名定性的监督引导。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党政大事,因此处理不好将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如我院于2007年12月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县人大代表,该案引起系因村民之间的琐事纠纷引起群体性械斗,面对这起重大、疑难案件,又关系着社会稳定的大案,我院侦监督部门检察员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提前介入,适时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办案,并就其中罪名定性进行引导。原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经提前介入办案的侦监部门检察员对案情的了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案件罪名进行定性,定只有一人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其他尚不构成如此重罪,从而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提高案件办案质量。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罪名定性进行事前监督引导,促进案件正确定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事后监督引导,促进案件正确定性。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对案件罪名的定性错误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多个环节进行更改。但如果涉及此罪与彼罪,且达不到追诉标准的案件,则不利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如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受一吸毒者的委托代买十克以下用于该吸毒者自用,公安机关原定运输毒品罪,而根据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本起案件未超过规定的数量尚达不到追诉标准,如果定运输毒品罪则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通过本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对案件定性的偏差使虽然违法但尚不足以被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公民被剥夺人身自由,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侦监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引导,对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总结经验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引导、沟通,促进案件正确定性。
  检察院侦监部门加强对公安机关案件定性进行监督、引导,坚持积极介入,又注意职能分工,做到引导而不替化,监督而不越位,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增强监督实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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