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为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堵塞漏洞而发出的检察文书。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有效形式。随着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检察建议在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自我监督、预防和减少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严肃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当前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操作规则。纵观《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文,没有一条直接针对检察建议书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察法律文书格式中,检察建议书的格式是:“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翻开《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该条只是规定了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并没有对检察院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这一方式开展工作作出规定。由于检察建议工作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运作程序作指导,使得检察建议工作缺乏规范性,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约束力不强。在实践中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检察官有以下几点困惑:
一是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由于在什么情况下发出检察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导致检察官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心中没底,只是根据个人的认识或者是领导的要求,或者是为了完成考评、考核任务,检察官基于这些原因发出的检察建议,自然不可避免的可能出现调查不够,研究不透,撰写轻率、草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是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反馈时间。由于检察建议的反馈时间没有规定,有的在检察建议中写1个月内答复,有的写2个月答复,有的写及时反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不好操作。
三是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单位不采纳检察建议时的法律责任。对检察院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单位不采纳或者置之不理时,检察院可采取什么措施没有规定可循。有的单位认为违法犯罪的人数毕竟是少数,整改措施费时费力;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检察建议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答复或者整改只是书面上应付、敷衍了事,并没有采取实质的整改行动。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只能采取回访相关单位的方式来督促整改,有的则在发检察建议时,将该检察建议抄送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等方式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为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权威性,有必要将其纳入相关法条,以利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依。
第一,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除负有打击犯罪的职责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责。这些职责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实现,检察建议是这些职能的载体之一。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减少犯罪工作等。因此,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可提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党纪政纪处理、表彰积极为犯罪作斗争者等检察建议。
第二,明确接收检察建议的单位和部门应研究落实并反馈。为增加检察建议的严肃性,须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必须反馈、回复的制度。
第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回复的时间。笔者认为,规定3个月内回复为宜。可以规定,接收检察建议的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回复发出检察建议的单位。
第四,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及相应的办法。对接收检察建议但置之不理或不采纳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直至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的权利。
当前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有以下几点应对措施:
第一,加强检察建议的规范化管理。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建议书的管理,确保建议书的质量。当前应对检察建议书的撰写、审核、签发、发送以及检察建议的内容作出严格规定。首先是规范检察建议的制作程序。必须由办案人员结合办案情况、依据法律和事实认真起草建议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签发,统一文号发出,做到谁收谁签字,明确载明回复时间,以引起接收单位高度重视。其次是规范检察建议的内容格式。规定建议书必须说明所办理案件的名称或事项、案件的特点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单位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明确建议或具体要求。再次,统一建议书的字体、字号、行距等,使建议书排版整洁、美观、大方。
第二,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建议要客观、准确地反映问题,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泛泛而谈、内容空洞、流于形式的检察建议,不但不能帮助发案单位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使单位和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素质产生看法。制作检察建议,要以办理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发案单位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情况,抓住要害,深入分析,对症下药。以案件反映出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为依据,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整改措施和预防对策的建议。
第三,抓好反馈督查,积极督促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一起交换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防止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予研究落实的现象。另外进行定期回访工作,了解被建议单位是否整改、整改的效果如何,这样不但可以验证检察建议的质量,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且具有普遍性的单位,还可以积极向行业系统推广,增强检察建议的社会效果。
第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所发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的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的涉及面广,内容专业性强,如财务、计算机、招投标、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无论是深度和广度都与专业人员有很大差距,难免在提检察建议时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发现“要害”问题,因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很有必要。一方面可切实解决一些发案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作者单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