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在民事抗诉案件中是否有权审阅庭审笔录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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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秋星 蔡永铭发布时间:2008-11-02阅读次数: 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抗诉方式来实现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那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再审的抗诉案件,出庭检察人员是否有权审阅法庭的庭审笔录呢?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民事抗诉再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此做法不一,看法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无须审阅和签名法院的庭审笔录,理由是:(一)、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出席诉讼案件的法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席抗诉案件的检察人员对于法庭再审的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因此,出席民事抗诉案件的检察人员无必要也无义务对法庭的再审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法院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公诉案件的庭审笔录,也只“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经当事人审阅认为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未规定公诉人有权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对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比较而言,习惯上做法总是“刑重于民”的,刑事诉讼尚如此规定,何况民事诉讼乎?本人对上述看法持不同意见,认为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有权审阅法院的再审庭审笔录并签名。理由是:
  第一、这是由检察机关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诉讼地位所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上看,出席民事抗诉再审法庭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赋予了出庭检察人员的这种监督者的地位,包含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全部内容。一方面是对审判结果实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审判过程实行监督,两方面有机联系,不可分割。而作为审判活动见证的庭审笔录,是庭审过程最原始最直接的体现。它不仅是合议庭分析案情、得出审判结论的重要依据,也是审判活动整个过程是否合法的依据。出席民事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如果没有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则不能全面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内容,也就无法体现出出庭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者地位,这显然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极不相称。
  第二、这是由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的任务所决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出席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活动未作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之规定,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所担任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参加法庭调查;(三)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四)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归纳起来,一是支持抗诉,二是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支持抗诉过程中,出庭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有权针对抗诉所涉及事实和证据向有关当事人发问,这种有检察人员参与的诉讼行为,出庭检察人员就应审阅其庭审笔录并签名,以示确认和负责。同时,再审法庭对抗诉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出庭检察人员审阅法院的再审庭审笔录,有助于发现审判活动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从而加强了法律监督的力度,确保出庭检察人员顺利完成出庭任务。
  综上所述,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及其出庭任务,赋予了出席检察人员审阅法院再审庭审笔录的权利,因此,出席民事抗诉案件的检察人员,有权审阅法院的再审庭审笔录并签名。


(作者单位:芗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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