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不断提升履职水平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南靖县人大常委会抓人事代表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纪实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此,近几年来南靖县人大常委会从制度建设着手,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各项人事代表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制度的实施,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力推进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提高代表履行职务水平
县人大常委会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先后制定了关于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常委会领导挂钩联系企业界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代表制度、机关工委联系代表活动片区制度、代表在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回原选区述职、接受评议等制度,同时开辟了代表热线电话,使代表工作不断拓展、不断创新,有效地增强了代表工作的活力。
为使分散的各级人大代表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2006年代表换届选举后,该县按照便于组织和就近活动的原则,在征求代表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对选出的新一届820名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由各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混合编组,全县共编成11个代表队88个代表小组,形成了“代表―――代表小组―――代表活动片区―――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为一体的代表工作网络。为使代表活动有个“家”,我们要求每个镇、代表小组都建立代表活动室,并做到“六个有”,促使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代表活动能经常性地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建立起来的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建立代表因公辞职制度,疏通代表进出交替渠道
随着干部交流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乡镇人大换届时间由3年改变为5年,县、镇干部代表变动将会较为频繁。但由于代表名额法定和受职数所限,往往不利于人事变动后代表的新老交替。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和便于人大开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法和《福建省委转发〈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和下发《关于妥善做好代表辞职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代表因公辞职的工作制度。该意见规定对下列情形的县、镇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建议原则上应辞去代表职务:一是原任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县人大代表,调离本镇又不再本县其他乡镇担任相同职务的;二是原为寄选对象,因工作变动不再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级人大代表;三是工作需要选为县人大代表,且兼县政协委员,后因工作变动不需交叉任职的,应辞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其中一方的职务;四是县城所在镇的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等寄选对象,调到县直机关工作的镇级人大代表;五是其他因工作变动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因工作变动的县、镇人大代表可以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于制度健全,在2008年初,因补选代表工作需要,全县共有9名的县代表和2名的镇代表按代表因公辞职的规定,依法辞去了代表职务。代表因公辞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代表进出渠道畅通了、新老交替顺利了,使代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代表履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制定办理代表建议规定,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
南靖县在2006年前尚未制定有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规范性文件。长期以来,在抓代表建议的办理,主要是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在开展工作,整个办理工作没有规范的制度作保证。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也仅能根据交办会上的布置和要求进行办理,这就必然影响办理的质量与效果。为了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2007年初南靖县在充分征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意见的前提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南靖县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该规定共有七章三十二条。内容有:总则;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附则等。
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抓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对代表的建议,都能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满意率达100%。该县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在重视抓好代表培训,提高建议提出质量的同时,注意区别不同情况,改变原有做法,实行分类督办:对涉及面广的建议,由原来的部门协办改为政府牵头承办;对热点问题的建议,由原来的常规交办改为常委会审议督办;对难于办理的建议,由原来的勉强办结改为重新提交办理;对一时难于办结的建议,由原来的报计划承办改为定期跟踪督办,从而提高“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健全干部任免规定,促进任命对象恪尽职守
人事任免工作是人大履行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法律性很强、程序严格的具体工作。针对南靖县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还沿用1994年修订的老规定,已不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2007年南靖县依据宪法、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以及全国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一府两院”和县委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前提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南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该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八条。内容有: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职监督、附则等。通过建立健全干部任免规定,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更加规范,任职监督更加有力,有效促进任命对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这个规定的施行,突出了人大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性和权威性。2007年,在任免县政府提请的一批政府局长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敢于坚持原则,对1名因内部不协调、工作效果差的局长拟任人选,经投票表决得票无过半数,依法不予任命。
健全代表经费落实制度,推进乡镇人大工作开展
随着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的不断丰富和日趋规范,为保证人大代表正常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活动经费的保障问题必须摆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此,南靖县根据代表法关于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积极与县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后,县人大办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通知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应安排400元以上。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物价的上涨,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作相应的增加;代表活动经费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开支由乡镇人大主席审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和县财政局,将每年开展一次对各乡镇代表活动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是否按规定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情况,要作为各乡镇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南靖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