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监督实效 推进漳州先行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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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红孙发布时间:2009-01-01阅读次数: 次
【编者按】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9月27日我市召开贯彻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之后,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讲话和文章给予摘编。
 
  监督法是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重要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阶段,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保障了监督权的正确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一种国家职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各种法定监督形式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监督法在规范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行为的同时,也对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加以规范,通过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保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制定工作,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开始起草,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历时近两年,期间经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征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还就制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同志非常重视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多次就实施办法的起草和修改作了重要指示,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实施办法制定的一些重要问题专题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省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并就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提出了要求。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努力,全社会各方面有力支持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有益的探索。实施办法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与我省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并从我省实际出发,总结提炼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监督法进行了细化、补充,增强了监督法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省地方人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促进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保证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运作,对于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很全面,也很具体,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加强理解,准确把握。
  (一)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讲,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有七项。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主要有四项,这就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常性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运用的比较多,效果也比较好。
  1、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最基本、最经常运用的一种监督形式是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了解“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途径;“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一府两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具体形式之一。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有利于促进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化解涉台纠纷,依法维护台商权益,推进漳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情况;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市司法局关于拓展人民调解对接诉讼调解,努力构建多元化调解新格局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有许多很好的实践经验,今后要继续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关系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问题,比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外经外贸工作、临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司法行为等等,开展好监督,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的常规做法是听取和审议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对计划和预算进行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人大常委会扎实有效地做好计划和预算监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级政府应在每年6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同时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已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半年工作安排意见、市政府关于2007年市本级决算和200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关于200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等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07年市本级决算,有效促进了计划和预算的依法执行。年底前,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对我市“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这项工作监督上同样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今后要通过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使这项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完善,更有成效。
  3、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和工作职责,相比较其他监督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而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针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的专门检查,目的是为了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3次执法检查,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弱势群体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执法检查这种监督形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后要继续按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根据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认真选好执法检查的议题,进行检查监督。通过组织开展好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海西建设,漳州先行”。
  4、人大常委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监督法第五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实施监督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监督法将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命令纳入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我省的规定对备案审查的内容、要求以及具体程序等作了规定。我们一定要依法行使立法监督权,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普遍的、长期适用的决定和命令,尤其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除了上述四项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之外,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方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监督方式也是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重要监督方式。
  (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主要特点。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较好地坚持了有特色、可操作、能管用的立法原则,既遵循了监督法的立法精神,又注重地方特色,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有利于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监督法没有专门的条款具体明确地作出规定,我省实施办法依据监督法的精神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的内容。作这样的具体规定,既便于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能,又便于“一府两院”依法接受监督。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是监督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保证这项重要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实施办法除了在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追加支出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之外,还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通过常委会公报、常委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监督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形成以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程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审议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常委会实现有效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监督,有利于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派出机构负有社会管理职能,而这些职能又属本级政府职责范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机构的工作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加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这些部门和机构依法办事,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海西建设大局。我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了使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全面的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使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我省实施办法规定了法律、法规执行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制度。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涉及的部门多、工作量大,有的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可能多达十几部,主动报告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我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就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委托执法检查办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的作用。监督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目前我省设区的市一般管辖多个县(市、区),执法检查组难以对每个县(市、区)都进行检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应当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的作用。为此,我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授权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进行执法检查。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实施办法的刚性。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是使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是,监督法并没有明确违反监督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执行中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总结我省的立法实践经验,我省实施办法专设一章对违反监督工作要求的行为具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有不少切合我省实际、对监督法加以补充细化的规定,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之,要通过准确理解实施办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正确把握贯彻好这部法规的实践要领,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时限等依法实施监督,保证“一府两院”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材料、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办理有关审议意见、执行有关决议,切实增强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效。
  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确保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一府两院”依法接受监督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律和法规,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而且还包括政府、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因此,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关于监督的各项规定,更好地掌握监督程序,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要认真组织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培训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用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来讲课,并且拟委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将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列入干部培训的内容。“一府两院”也要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务必使本部门、本系统的同志学习好、领会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要认真抓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开展广泛的、有深度的、有质量的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执法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认识,深刻理解和真正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要求上来,为全面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增强依法监督意识,切实履行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现在,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实施,特别是我省实施办法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监督工作还应注意综合运用这几种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增强监督实效。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人大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贯彻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应当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放在关系“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关键问题上,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实效”,这样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
  (三)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确保监督工作更加有序、更加规范。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有明确划分的,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精辟地指出了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我们要开展好监督工作,首先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坚持监督和支持的有机结合。我们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高度,把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结合起来,使监督工作进行更加有序、运作更加规范,真正把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到位。“一府两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四)围绕全局加强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体现作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工作,体现作为。按照省委提出的“解放思想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持续运作求先行”和市委提出的“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要求,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凝聚起全市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在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对于我们切实贯彻执行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就是要突出重点、选好议题,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的项目。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就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抓住那些带有全局性的、普遍性的、倾向性的、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以此作为工作的突破口,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定的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着力推动问题的解决。贯彻落实好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还必须注意积极推动监督长效机制的建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抓好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为贯彻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我们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及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学习实践好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把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好、贯彻实施好,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海西建设,漳州先行”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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