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响反渎职侵权工作执法环境问题的几点思考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当前,受市场经济负面作用和相关因素的影响,腐败已成为全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不装入个人腰包的腐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正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然而,反渎职侵权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辉煌业绩相比,在执法环境上,反渎职侵权工作要逊色不少,差强人意的执法环境对渎职侵权工作的查处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良性发展。下面,本文就当前影响反渎职侵权工作执法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及对策建议作简单阐述。
一、表现形式
(一)条块领导保护。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案件从初查开始,相关部门的领导便会千方百计找地方党政领导、上级单位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出面予以说情,为相关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开脱责任。个别领导片面地认为自己分管的行业部门出了事往往涉及到单位的利益和声誉,从保护本单位利益和声誉出发,对查处工作不支持,甚至设置障碍和压力,给取证工作特别是相关的损失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的甚至隐瞒真相、消极干扰,阻止相关人员提供原始材料给办案人员,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保所谓的“一方平安”。
(二)指示说情。指个别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采用的一种说情方式。他们以自己职权的影响,利用打电话或直接接触执法者本人等方式充当说客,由于这类人的地位和影响力,其说情的效果往往与指示有同等威力。这种说情无形中给办案人员增加了阻力,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线索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线索收集机制。案件线索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从目前看,仍有不少基层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具体表现在反渎部门没有主动与反贪、侦监、公诉、控申举报、民行等其他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其他业务部门也缺乏整体意识,多以本部门业务就案办案,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协作,造成一些本来有成案价值的线索被浪费。
二、原因
(一)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共识。现在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贪污贿赂是腐败,要坚决查处,但没有认识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损失同样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腐败,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腐败”。因此,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即使发生了渎职情况,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认为“决策失误不为罪”从而过分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不把犯罪当犯罪,压案不查,基本上是大案化小、小案化无。
(二)案件管辖上的立法缺陷,制约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渎职犯罪多数都需要“原案”(或称前罪),原案不成,则不存在渎职。但“原案”涉及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无权并案侦查,原案的认定要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查处才能最终被认定,加之检察机关要调查的对象本身就是放纵犯罪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对原案的认定往往不能如检察机关所愿,相关部门要么“侦查不力”,要么就敷衍了事,千方百计阻止对原案的调查。比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原案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是否应该追究原案的刑事责任,都是由公安机关认定,而这种认定的过程会由于上述种种干预原因导致公安机关“侦查不力”,造成“原罪”无法认定,客观上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处,造成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也无法认定的结果。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重心前移,“快”字当头。要改变以往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作为案件突破点的观念,将侦查的重心前移至案件的初查阶段。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专门办案组主办,其他办案组配合,内查外调,集中突破,尽量在外围调查中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为立案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事实查清后从快、果断立案,不拖时间耽误立案,不留给各种干扰因素有可乘之时。
(二)整合资源,加强协作。要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交织的特点,加强反贪、侦监、公诉、反贪、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注意从侦查监督部门的立案监督、公诉部门的追诉、民行部门的抗诉等案件中发现妨碍司法公正的渎职案件,实现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实现案件线索上的“资源”共享。选准“突破口”,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同时,渎职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多、领域广、专业性强,因而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联系,排除阻力。一是将高检院、省院等上级机关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当地人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提高领导对反渎工作的认识,为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赢得更多的支持;二是在每年向人大作出的检察工作报告中紧贴民生、关注民生,突出汇报危害民生背后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把每年反渎工作的重点、目标向大会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三是渎职侵权个案在各个环节上适时向当地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做到从立案、刑拘、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每个环节都向市人大、党委、政府的领导汇报,取得市人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支持,从而排除干扰和阻力,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科学立法,完善机制。《刑诉法》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将渎职犯罪“原案”直接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样对原案的认定不再依赖相关部门的侦查,有利于查处渎职犯罪的衔接,掌握查处相关人员渎职的主动权,从根本上解决成案率较低的问题。同时,要完善现阶段上级院对下级院渎职侵权工作的考核机制,改变传统强调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而束缚立案手脚的考评办法,让下级检察机关放开手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坚决立案,不怕立错案,不能以将来起诉不起诉作为有无立错案的标准,从考评机制上解决无案可立的问题。
(作者单位: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