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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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英俊发布时间:2009-03-01阅读次数: 次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而独立的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这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组织原则。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依靠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笔者认为,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就要强化一种意识,明白两个关系,建立三项制度,采取四项措施。

  一、强化一种意识
  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教育,使干警明确接受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教育引导干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接受监督是实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重要举措,更是密切联系群众关系、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在思想上真心实意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明白两个关系
  一要明白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解决在执行法律和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对检察官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由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去处理,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把对检察机关领导和检察人员的工作业绩以及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和检察人员的考察。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建立起联系、沟通的工作制度,把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评议意见,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提拔任用;对工作做得差的,及时加以调整。这样做,既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能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也会满意。
  二要明白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是履行法定职责,不能视作是干涉检察权。同时,对发现的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纠正,也不是干涉检察权。但就具体案件来讲,人大常委会不能直接改变原来的处理决定,如果发现案件办理过程存在违背事实、定性错误或者违反程度等情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促使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复查、纠正。

  三、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上一年的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惩治刑事犯罪、执法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汇报,使检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二是建立交办案件督办制度。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反映的案件、举报,统一登记,呈报领导批示后及时分流,同时要定期与承办部门沟通,随时掌握交办案件进展情况,做到登记、呈报、交办、督办、反馈及时准确,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保证交办案件的完满办结。三是建立评议检察工作制度。应注意根据一个时期检察工作进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评议检察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采取四条措施
  一是认真、及时地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的在一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不能误时、误事。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安排,如布置开展专项活动的安排以及本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具体做法、重大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代表视察检察工作,主动登门走访人大代表,参加各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同代表的联系。每月按时寄送检察工作信息、简报或有关宣传资料,便于人大及时了解、掌握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是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坚持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从人大代表中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在对案件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可以对工作情况、程序和办案人员廉政勤政进行更全面地了解和沟通,从多方面掌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整体情况。
  四是虚心接受人大意见,不断改进检察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认真对待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求纠正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更要高度重视。对意见和建议的内容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措施,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对正确的原则性、建设性的建议,则应该采取有效保证措施,逐一循序渐进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完善检察工作。


(作者系平和县人民检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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