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如何定性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该案应如何定性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苏小映发布时间:2009-05-01阅读次数: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类企业法人,法人代表:洪某,女。被告人杨某,男,系某公司负责人。
  2005年3月底的一天,杨某找到某市立医院(事业单位、下称某医院)院长林某、副院长余某表示说,如果该医院所需的医疗器械集中向某公司采购,某公司将提供一辆公务用车送给医院使用。2005年4月3日,由杨某代表某公司,余某代表医院,双方签定了一份《医疗用品采购协议》。协议约定:某医院在今后若干年内计划从某公司采购医疗用品1200万元。某公司在协议签字生效后,向某医院提供一部公务用车,供医院使用,待完成协议采购额,公务用车产权归某医院所有。协议签定后,某公司经由杨某于2005年7月,将一辆价值35万余元的小轿车及随车手续全部交付给某医院使用。后某公司将该车辆在账内列支为新增公司固定资产,未如实体现协议内容及送车意图。医院接受上述车辆后,也未在账内体现或做任何明示。截止案发,某医院共计从某公司购入183万多元的器械等医疗用品。案发时,因某公司与医院未完成协议约定的采购额,该车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主要争议
  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因未完成协议约定的购销金额1200万元,小轿车的产权仍未办理转移,并在某公司在账目上体现。双方签定的协议,也没有做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在双方的财务作任何体现。该种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是否属于在经济往来中的对单位行贿?
检察院以被告人某公司、杨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医院签定医疗用品采购协议,协议中对价格约定并未违反行业有关规定,某公司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公诉机关诉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某市立医院一辆车辆未在账内如实体现,属于账外暗中回扣。构成对单位行贿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检察院以某公司在与某医院的医疗用品购销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某市立医院一辆轿车,依法应以对单位行贿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起抗诉。2007年4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问题评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务,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单位行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依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因此,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对合法购销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示及如实的体现其“让利”行为。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某公司“让利”小汽车的行为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没能如实地反映在双方财务账的法定科目内,其本质上是回扣。某公司的行为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使其他同业竞争者失去和某医院交易的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商业贿赂,故其行为应按对单位行贿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南靖县检察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