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四起涉黑案的思考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2007年11、12月,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起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共有54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这类案件具有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涉案人员众多,给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危害到群众的利益,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公检法三家通力合作,最终铲除了这些社会毒瘤。
一、市区蔡某延涉黑案。
被告人蔡某延自1996年至1998年间,以芗城区九龙公园为据点,以提供食宿、发给工资、配发通讯工具、帮忙解决各种困难及分配工程项目给组织成员经营等手段,先后组织数十名无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充当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打手,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蔡某延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包某盛等23人为组织成员的较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多年来,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蓄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芗城、龙文两区拆迁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上述被告人或单独、伙同他人、或自行结伙,还实施了强迫交易等十项罪名18起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延等15人12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期。
二、岱山家族式涉黑案。
1998年以来,岱山村蒋某明、蒋某明、蒋某明三兄弟纠集社会上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在经济上垄断高岭土生意和闽南饲料批发市场搬运业务、争夺漳州至龙岩的玉米中转业务,以暴力、胁迫手段排挤竟争对手,强迫他人与其交易,并以胁迫手段,迫使水果商贩到其家族筹建的水果市场营业,为琐事纠纷而指使组织成员无故伤害他人,该案共造成1人重伤,9人轻伤(其中3个偏重),10人轻微伤(4个偏重),8人伤情未鉴定。
该组织在闽南饲料批发市场的搬运业务中得利人民币80万元;在转租土地得利人民币36万余元,在玉米中转业务得利人民币数万元。从而使该黑社会组织积蓄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依靠其获得的经济实力支付组织成员工资、赔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后引发的经济赔偿、支付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开支等,以维持组织活动。
2007年12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七项罪名判处蒋某明等13人15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
三、石亭陈某和涉黑案。
1997年始,时任石亭镇龙秋村村主任的被告人陈某和开始从事运输行业,并纠集在一帮人群出群入,在当地形成了较为有影响力的团伙组织。为了增强凝聚力,被告人陈某和给予其手下人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汽车培训、解决具体困难等好处,将部分生意交给手下人员去做,以此达到笼络人心、稳定组织的目的。在经济实体方面,陈某和先后成立加油站、土方工程队、万国工程队、万国停车场、三宝运输车队等经济实体。通过经营“腾达加油站”,在石亭镇和天宝镇承包村道改建、土方和工程建设,向高速公路承建方提供沙土、沙料等地材,承建高速公路水泥路面工程,成立芗安果蔬合作社,开办石亭水泥砖厂等项目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积蓄了强大的经济实力。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砸店砸车、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对峙、非法开采白土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群众中形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该犯罪组织与林某生为首的另一黑社会组织互相对立,逞强争霸,在白土开采及带超载车上路(即在沿路派人专门观察是否有执法人员在路上抓超载,从而“安全”地带超载车躲过查超,从而收取带路费,即所谓的“扫路”)等非法行业中,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展开激烈对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007年12月,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和等11人10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
四、石亭林某生涉黑案。
2006年7月,被告人林某生成立了“裕顺物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带超载车辆上高速的非法生意,公开与陈某和黑帮进行对抗,在当地形成两个黑恶团伙相互竟争、相互抗衡的局面。期间,林某生、詹某武大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充当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手,逐步形成了以林某生、詹某武为组织、领导者,以叶某斌等10多人为组织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打架斗殴与竞争对手相互抗衡,其中有砸店砸车、有雇凶用硫酸泼伤对方、伏击对方车辆,还有多起持刀、棍伤人的事件发生。
林某生利用非法采矿所获取的非法所得,以及带超载车上高速这一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组织积蓄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夜餐费、通讯费及理顺社会关系等费用,还用于供成员带路所用的车辆租赁费、购买刀、棍和雇凶伤人等费用。
2007年12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林某生等15人有期徒刑11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
通过涉黑案件的审理,我们应反思一些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
一、打黑还要完善制度,压缩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有关职能部门应注意黑恶势力形成的苗头,一旦露头就应毫不手软坚决予以打击,及时斩断各种黑手,将黑恶势力扼杀在萌牙之际。大批“两劳”释解人员重返社会,这些“两劳”释解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难以安置,缺乏管理,形成社会治安的高危主体。与此同时,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社会边缘人,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长期游离于社会之外,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中国当代的“游民”一族,这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和成员的主要来源。黑社会的组织者往往网罗这些人员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对于两劳刑满释放人员要跟踪教育,尽量不使他们被黑社会所雇用。
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若有发现各种破坏经济的黑恶势力,或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将信息或案件及时移送给司法部门,如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以斩断黑社会集团的经济链,使其无财力支撑黑帮的生存,同时要避免公共和行政权利被黑社会所利用。
三、涉黑案发生在农村较多,涉案的农民成员也较多,在两起黑案中,主犯都是村委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他们凭着庞大的经济实体,网罗一些不法之人从事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所以,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警惕农村中恶势力的活动情况。
(作者单位:芗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