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统计 服务科学发展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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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漳州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09-07-07阅读次数: 次

 

      统计工作是认识国情、把握国势、制定国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监测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努力服务科学发展,是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漳州市统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海西建设,漳州先行”这一发展主线,树立“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统计,科学统计促进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快推进科学统计,狠抓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切实担负起反映发展、宣传发展、评价发展、促进发展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了贡献。几年来,漳州市统计局在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评比中,每年都跃上一个新台阶,统计工作跨进全省先进行列;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1%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以及投入产出专项调查工作分别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机关党的建设被中共漳州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
      ―――突出创新,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创新是统计事业不断取得进步的动力和阶梯。近年来,漳州市统计局不断深化统计改革,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一是全面推行规模工业联网直报。从去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推行网上直报的改革,既减轻了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强度,又提高了规模工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二是加快步伐推进“在地统计”。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步伐推行“在地统计”制度。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管理。贯彻市政府印发的《漳州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大力实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健全资料交换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细化相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与职责,明确各自的事权分工。
      ―――突出持续,强化统计工作监督。近年来,漳州市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要求统计工作“真实可信”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一中心,持续强化对统计工作各环节的依法管理。一是夯实基层统计基础,推进基础工作依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全省率先建立乡镇首席统计员制度。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121个乡(镇)都已落实首席统计员及其津贴制度,大部分县(区)还落实了村级统计员补贴,稳定了基层统计队伍,较好解决农村基层网络不健全问题。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均组织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设,制定了《统计原始记录台帐设置管理办法》,在规模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企业和房地产、建筑业以及劳动工资专业统计中推行标准的统计台帐制度,保障基层统计单位数出有据。二是强化数据质量考核,提高统计指标协调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各县(市、区)统计业务的考核评比,实行量化考核,重点考核各地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情况、统计基础规范化情况、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开展统计优质服务等情况。在实行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定期通报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加强对工交、能源、劳动工资、农业、贸易外经等重点指标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三是开展统计交流培训,加强基础工作质量管理。近年来,漳州市统计局积极组织各专业和专项工作业务骨干,深入经济大县和专业工作相对落后的县(市、区),开展统计基础质量专项检查和专业业务大交流活动,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夯实数据质量。
      ―――突出重点,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近年来,漳州市统计局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提高统计工作地位、强化能力建设、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统计执法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了统计报表签领、签收、催报和查询等相关制芳,为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统计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二是统计法制宣传不断深入。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平台,结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坚持将《统计法》和统计基础知识纳入各级党校的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提高领导和社会各界知法、守法水闰。三是统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专业数据质量检查和统计监督检查,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制度,把统计法制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轨道,实现统计执法从突击性、集中性执法向经常性、制度性监督转变。四是探索创新执法模式。贯彻落实市委“重在提请、主动服务”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采取一般违法案件以简易执法程序为主,重在教育,重点案件以立案查处严肃处理的方式,扩大教育面。几年来,受查处的单位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突出实效,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紧紧围绕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做好月、季度和年度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突出问题的统计分析和专题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准确把握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提供了翔实可靠的参考依据,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一是着力经济发展动态的研究分析。对可能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要素,及早做出判断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认真开展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分析,加强调查研究,客观反映经济运行走势、特点、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为经济健康发展献计献策。二是着力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分析。紧紧围绕“依港立市、工业强市、开放活市、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内需拉动、产业升级、农业固基、民生保障”等发展举措,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分析监测,及时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和建议。重点加强了对生产、销售、投资、消费、就业、价格等领域运行情况以及落实中央扩大投资我市113个项目的跟踪分析监测。仅去年提供统计分析、专题调研报告达89篇,其中《一季度我市经济运行主要问题与建议》等3篇分析报告得到市委刘书记的批示;提供的统计信息被市委、市政府两办等刊物采用190条次,位居市政府各部门的第2位。另外,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优势,把日常统计和专项调查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社情民意和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文化产业、劳动力、农民工等专项调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决策依据。三是着力做好统计信息资料开发服务。进一步完善统计摘要和统计年鉴编印工作,有效提高统计服务的质量;在每年“两会”期间,主动到大会设立统计咨询服务台,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力量编写了《漳州改革开放30周年》一书,真实反映我市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受到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突出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几年来,漳州市统计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六讲六比”为载体,扎实开展机关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统计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一是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几年来,漳州市统计局大力实施统计系统“5 1工程”(一份大专以上的好文凭、一套业务需要的好技能、一支能出精品的好笔杆、一手应用自如的好电脑、一门适应外向型经济需要的好外语,外加一副好身心)为目标的复合型人才建设,并不断创新形式,取得显著成效。一方面是派出去学。在全面完成干部轮训计划的同时,积极组织专业干部参加国家和省里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是自己办认真学。分别举办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统计法制、文章信息撰写、项目投资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等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干部开展统计调查和统筹协调能力。鼓励干部积极参加提高学历的学习教育,使全局45岁以下干部全部达到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是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以创建党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为主线,深入开展“六好党委”、“五好支部”和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市统计系统中开展以“讲学习、比素质,讲和谐、比合作,讲基础、比规范,讲质量、比提高,讲服务、比优质,讲业绩、比贡献”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建“三级联创”活动,有效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全市统计系统中营造一种富有活力、团结和谐、拼搏进取、争做贡献的浓厚氛围。三是机关效能建设与政风建设扎实开展。坚持政务公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机关和工作人员勤政高效。认真做好绩效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大效能检查力度,加强对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完善机关制度建设,使之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有利于形成统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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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笫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处分规定》特别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根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第三、四项规定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此外,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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