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龙海市人民法院认真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条件和程序,于2005年4月28日,提请龙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26名人民陪审员,其人数达本院审判一线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四年来,龙海市法院在龙海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从2005年5月至2009年6月,龙海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247件,其中刑事案件608件,民事案件618件,行政案件21件,占全院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数的51.9%,一名陪审员参审案件最多达533件。较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充分显示司法的人民性,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一、人民陪审员概况
龙海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始终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和上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任,26名陪审员来自各阶层,既有妇联、工会、共青团、军人军属、教师等机关、团体干部,又有街道、农村等各阶层人员;既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又有其他党派成员、非党民主人士;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廉政监督员;既有汉族,又有少数民族。在人选方面,龙海市法院严格人选的任职条件,又体现陪审员的专业性、广泛性和适当的年轻化。26名陪审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11名,占42%。女性10名,占38%。26名陪审员平均年龄38岁,人选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均较合理。陪审员中,大部分有工作单位,他们属于兼职陪审案件,7名年纪较轻的陪审员尚未有在职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在法院专职陪审,后来,因有的考上公务员,有的调动事由,现在相对固定在法院专职陪审的有4名。
二、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做法和体会
(一)抓学习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在人民陪审员人选确定后,为确保他们任命后能顺利上岗参加审理案件,龙海市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全员培训,全体陪审员不仅参加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专项培训,还组织部分陪审员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随后,龙海市法院又通过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每年召开陪审员座谈会,互相交流经验,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确保他们顺利参审案件。为不断丰富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龙海市法院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支付资金购买电子u盘,选择了一百余部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归纳分类,制成电子文件形式存入电子u盘,作为学习和办案资料发送给每位陪审员,此后,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发到每个陪审员的手中,并为部分陪审员赠订《人民法院报》,既助于他们的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又方便他们在办案中查找和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和依法办案能力。
(二)“四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五员”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龙海市法院即按要求陆续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工作,院长多次在中层干部会上强调各庭在案件审理中,普通程序案件要求一般应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还专门印发《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通知》,为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发挥陪审员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龙海市法院“四注重”发挥好陪审员作用。一是注重陪审员源自民众,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特点,让他们陪审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各类纠纷案件不同阶段的调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注重对陪审员的管理,使其又红又专,并鼓励一专多能;三是注重发挥陪审员的优势专长,积极推行对口陪审,如根据需要,安排来自妇联的陪审员担任涉及妇女权益的陪审;四是注重改善陪审员待遇,设立专项保障经费,兑现陪审补助。早期陪审每件案件补助10元,现在提高到陪审每件案件30元,并拟定今后陪审每个案件补助50元,以促进他们更好发挥陪审热情。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仅在组成合议庭时才参与陪审,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龙海市法院还聘任11名人民陪审员为本院特邀诉讼调解员,在独任法官(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指定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纠纷案件的调解。此外,在审理涉及调解内容的第一审案件,除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案件外,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案件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非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678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还参与执行70件。龙海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发挥了“五员”的作用:即审理案件的陪审员、纠纷的调解员、法律的宣传员、人民的监督员、执行工作的助理员。龙海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郭建伟在参与陪审一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碰撞行人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该案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逃离现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次日自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对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投案自首,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自己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只有投案情节并未构成自首。理由是被告人李某某在交警大队报案称:他车的挡风玻璃是被两个人持石头砸破的,而不是报案自己交通肇事一事,隐瞒了事实,避重就轻,系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合议庭认定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他全力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协议。2007年,郭建伟同志还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信誉越来越高。龙海市法院人民陪审员中先后6名有公职的人民陪审员被提拔,1名陪审员考入了公务员,从一方面体现陪审员较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龙海市法院通过开展“人民陪审员宣传周”活动,组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上街、下乡开展法律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和邀请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影响,弘扬司法民主。龙海市法院先后五次组织人民陪审员上街进行法律咨询,共有20多篇宣传报道、信息被《人民法院报》和各级媒体采用。
(四)人大高度重视,政府给予支持。
2006年5月8日,龙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国荣和内司委主任许明�到龙海法院开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专题调研。此后,龙海市人大和龙海市法院每年都共同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龙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许跃国、副主任江国荣,以及内司委的负责人、龙海市法院领导等亲临座谈会,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的工作指导。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的特色作用。
在龙海市政府的支持下,市财政每年拨付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10万元。
龙海市法院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因人民陪审员在不同的工作单位,有的由于工作繁忙,参审案件相对较少。因缺乏经费,对业务培训、开展巡回审判等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今后要进一步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改善人民陪审员的经济补贴待遇,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