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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和来发布时间:2010-01-12阅读次数: 次
      1980年10月30日,出席漳浦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475名代表,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漳浦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人。从此,漳浦县人大常委会作为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肩负着历史的使命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地推进漳浦民主法治和经济社会事业的进步。随着漳浦县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制度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持续不断的探索过程。三十年来,漳浦县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始终在学习、摸索、实践、总结、规范,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90年,基本处于尝试性探讨到逐步规范。常委会刚组建的两三年时间,其组成人员感到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政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及许多重要职权,但大多都是比较原则和比较概括的法律规定,没有什么先例和经验可以借鉴,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边学习、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寻找规律性的东西。到了1984年,彭真同志在1月和3月的讲话,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党和人大的关系、人大的地位、人大的职权等方面做了阐述,进一步理清了地方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思路,激发了我县人大常委会尝试制度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并于1984年5月25日通过了县人大机关各项制度,对机关学习、公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保障和促进县人大机关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运转。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到了1988年开始步入逐步规范的轨道,1988年3月9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之后,凡举行常委会会议,均于开会前5日将开会日期和主任会议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此外,县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联系人大代表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总之,这一阶段,县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并逐步得到规范。
      第二阶段:1991—2000年,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了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探索实践,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规范运作程序,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1991年4月10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修改,并改称为《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细则于1994年2月22日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后共有十章四十条,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促进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通过加强机关的制度建设,明确了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从而更好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提高效能,围绕办文、办会、办事等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了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作,凸显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日趋成熟。新的世纪,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在这个时期,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职能作用,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的条件更加成熟,我县的制度建设在探索、创新中发展并取得重要成效。机关制度建设日趋完善,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至2007年4月,县人大机关制定学习、公文办理、宣传信息、财务管理等14项管理制度,机关制度建设趋于完善、成熟。工作制度也处在持续不断的探索完善过程,逐步向法制化迈进。2000年3月17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通过了《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的监督办法》和《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2004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总结2000年3月17日通过的《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的监督办法》和《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不足,并进行再次修订完善,于2004年2月27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7日还通过了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暨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关于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开展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办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效果,较好地实现了地方人大在地方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又是我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逐渐转变到运用监督法赋予的职权和手段,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监督法出台之前的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进行必要的废、改、立,以适应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贯彻实施。2009年3月,我县通过了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行使监督权予以规范,对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何组织执法检查制定了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规则的条款,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2009年9月27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废止了《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9个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了废止了与监督法不相符合的工作制度,如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重新修订了《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暨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重点加强了联系代表制度,通过寄送常委会简报、文件,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列席常委会会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突出抓好人大信访制度,密切人大常委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体察民情,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发挥作用;建立常委会督办制度,确保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增强监督实效;同时,推行人大工作公开制度,将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置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总之,这一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监督工作不断法制化、规范化。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作者单位:漳浦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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