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大民主选举的实践与完善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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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仁综发布时间:2010-01-13阅读次数: 次

      选举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在华安县这片热土上走过了55年历程,显现出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趋势。
      选举对象从政府、法院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检察院
      1954年6月20日至25日,华安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城关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确立。县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县长、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那时每届任期2年。到1958年5月16日至18日的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还选举出席福建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人。1961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县长、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到了1978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扩大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0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召开了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使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根据1979年7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使人大选举的对象进一步扩大,使基层民主建设步伐迈出了一大步。
      选举方式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
      1918年公布的苏维埃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等额选举制度。并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制定选举制度所效仿的模式,中国也不例外。从我国实际来说,建国初期,民主形式只能由低向高,逐步发展。所以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依法办事,从第一届至第七届均实行等额选举。历经25年。
      1979年7月,我国地方组织法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这是选举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执行法律规定,依法选举。1980年10月29日召开的县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依法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的选举中,由代表团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县政府的组成人员。自此,县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均实行差额选举,其中有二人次是由代表团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标志着我县民主制度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
      投票方式从赞成到自主选择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它的建立和恢复阶段,实行的是等额选举。1979年,地方组织法修改规定,人大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要求选举中可以设立秘密投票点,从立法上保障了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自主选择权。县人大在历届人大选举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第八届后的人大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证了人大选举工作有序、健康的发展。
      代表候选人由组织推荐到选民推荐,再到竞选演说
      建国初期的几届人大代表选举,根据当时的实际,代表候选人一般由各级组织推荐,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民主进程,人大代表候选人改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然后通过广泛酝酿,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最近几届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选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议政履职的政治热情不断提高,出现了争当人大代表的热烈场面,有些选区就通过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代表发表竞选演说,成为被选民推荐为代表正式候选人,大大地推进了我县基层民主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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