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保发展 “四调结合”促和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情况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调解优先”保发展 “四调结合”促和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情况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林贻华发布时间:2010-05-24阅读次数: 次

 

      近年来,漳州市两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探索总结出“立案调解、合力调解、类型调解、对接调解”的“四调结合”模式,使原先单一、被动的诉讼调解向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调解机制转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自2006年以来年年居全省法院第一,今年1月至8月民商事案件调撤率高达86%,同比去年上升9个百分点,其中诏安、长泰、华安、平和等法院的调撤率均在90%以上,调解工作作为我市法院的重要司法品牌得到进一步彰显,中院因为调解工作突出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交流会上被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并作典型经验发言。8月7日,市委刘可清书记在中院报送的《关于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有关情况的报告》上作出批示:“这几年市法院在调解工作上建立了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坚持一项原则―“调解优先”
      2004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从“重判轻调”向提倡调解的方向发展。漳州中院党组专题研究诉讼调解工作,明确提出“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并逐步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
      一是党委支持,是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的根本。2005年,市委首次将诉讼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2007年,芗城区法院与司法局联合设立福建省首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后,成效显著,省委、市委领导多次视察调解室,要求认真总结和推广。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法院构建“诉调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专题调研,给予充分肯定。市委政法委为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拨付专项经费。
      二是领导重视,是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的关键。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专程视察漳州法院的立案调解工作,省法院马新岚院长多次莅临漳州指导诉讼调解。全市法院先后成立民商事诉讼调解和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大力推行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的调解和协调制度,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受到各方好评。
      三是机制健全,是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的保障。全市法院从规范管理入手,以科学化的运行机制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一是完善科学的调解工作评价体系。为防止出现片面强调调解率的情况,全市法院将“调解撤诉率”与“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法官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是完善指导培训调解人员机制。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4150人次,召开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4620人次,向司法局、基层调解组织提出司法建议360条,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三是完善调判结合机制。全市法院积极寻求诉讼调解与判决的最佳结合点,使两者一柔一刚,优势互补。通过加强流程管理,有效防止“久调不决”;加强调解释明,提高服判息诉率;加强诉前保全、先予执行、附条件调解等措施,促进调解协议的积极履行,使“优先调解”原则能真正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紧扣一条主线―四调结合
      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全市法院更加注重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不断创新诉讼调解机制,根据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总结出“立案调解、合力调解、类型调解、对接调解”的“四调结合”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二审阶段终结一批、诉前阶段平息一批的梯形诉讼调解模式过滤纠纷。
      (一)推行立案调解,前移诉讼调解时机
      2003年初,中院指导全市基层法院立案庭设立调解速裁组,在审前准备阶段开始分流和化解简易纠纷。一是科学设定立案调解速裁范围和程序。确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十几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立案调解速裁组审理的范围,调解期限为立案后20天内,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审理。二是科学简化立案调解操作规程。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更为简便的方式进行送达;采取预约调解、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等灵活的方式提高调解效率。三是科学实现立案调解与庭前准备的有机结合。调解速裁法官注重做好“三同步”,即立案与准备调解同步、调解与指导举证同步、调裁与执行同步;对调解中发现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做好“两确定”,即确定开庭日期和证据交换日期,提高审判效率。2004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立案调解速裁组共受理简易民商事案件15475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5%,调解率达88.6%,平均调解周期10.5天,服判息诉率99%。在2005年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漳州中院就庭前调解速裁情况作了典型经验发言。
      (二)推行合力调解,优化诉讼调解成效
全市法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营造“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是发挥集体调解的联动效应。建立从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到院庭领导共同参与的“多级联调机制”,对主审法官不能调解结案的,由合议庭成员配合调解;对合议庭联手调解后仍有困难,单纯下判又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由院庭领导出面帮助调解。二是发挥调解先进的标杆效应。继长泰县法院于2002年被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授予“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后,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有4个单位和4名法官被评为“全省民商事诉讼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14名法官因调解成绩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并优先晋级晋职,有效地激发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争先创优的热情。先后编辑《人人论调解》和《涉台民事诉讼调解案例选》等书籍,从理论层面指导全市法院调解工作。三是发挥委托协助调解的综合效应。2004年初,东山县法院就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实行委托调解,之后中院进行总结规范,并在全市推广。11个基层法院通过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以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综合调解网络,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做到调解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法庭辖区。如龙海市法院通过联片调解网络,在三天内成功调处并执结一起185名工人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中院还探索实行一、二审案件联合委托调解机制。如台商独资企业三元草药公司与华坤公司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共产生四件民事、行政关联纠纷,涉及上下两级三个法院,两级法院共同委托市外商投诉中心、台商协会调解,促成双方案外和解后全部撤诉,收到良好效果。
      (三)推行类型调解,提升诉讼调解技巧
      2003年起,中院开始试行民事案件专业化审理制度,实行案件分类专人专门合议庭审理,探索出“类型调解”这一专业化、规范化、经济型的诉讼调解新路,有效地解决了二审案件普遍调解难的问题。中院二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从2004年的26.6%上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44.5%。今年5月,中院民一庭因“类型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被授予“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一是调解范围类型化。根据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试行“类型调解”模式,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二是调解主体专业化。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调解规律,选配学有专长的法官作为各类型的专业法官。三是调解方法特定化。将经过实践检验富有成效的个案调解方法提炼出来,成为同类案件的调解技巧。如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出“联手调解、利益平衡、案例提示法”,使知识产权的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四)推行对接调解,拓宽诉讼调解途径
      2007年起,全市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综治委的统一领导和牵头协调下,构建“诉调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在芗城、漳浦、平和等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在龙海法院设立“联动调解网络中心”,在漳浦、南靖、龙文、东山、平和、长泰等法院设立“驻交警巡回办案点”以及建立特邀调解员队伍(如南靖法院聘请9名土楼楼长为特邀调解员),实现诉讼调解预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有机结合,有效地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该做法于2009年4月在全省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暨2009年省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成员会议上做经验介绍。6月15日,由省政协副主席陈芸带队的省政协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研组,在实地考察漳州基层法院后,对此项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多年来,全市法院立足审判、依法履职,主动融入、全力服务海西先行先试大局,通过不断深化诉讼调解机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加快“海西建设、漳州先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了法院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稳定的和谐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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