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的行为该定何罪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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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瑞强 洪忠华发布时间:2010-05-26阅读次数: 次

 

      [案情]2009年3月17日,被害人王某得知其儿子因乘坐无牌照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调查,担心儿子被关押,即通过朋友到被告人颜某家中(租住于公安局宿舍)让其帮忙,被告人颜某身着旧制式警用衬衫,声称在多个派出所工作过,答应帮忙并提出要相关费用理顺关系。被害人儿子被放出来后,被害人王某告知被告人颜某时,被告人颜某谎称是其理顺关系后被害人儿子才被放出来的,要求被害人王某支付理顺关系的费用,同时称如不支付费用,就将被害人的儿子重新关押,被害人王某因担心其儿子再被关押,于2009年3月19日在漳州市区一公园将5000元人民币交给身穿警用作训服的被告人颜某。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被告人颜某威胁被害人王某,声称如被害人王某不支付理顺关系的费用,就将其儿子重新关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是被告人颜某身着警用服装,并对被害人声称其在多个派出所工作过,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颜某虽然实施了对被害人的威胁,但被害人王某是相信被告人颜某系警察,并担心其儿子被重新关押而将钱交给被告人的。
      [评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假冒公安干警,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敲诈勒索罪相同,实则构成招摇撞骗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首先本案被告人颜某租住于公安局宿舍,其在家中身着警用服装与被害人见面,并声称其在多个派出所呆过,答应给被害人帮忙,被告人颜某实际上就是暗示被害人其为人民警察。
      其次,被告人虽然威胁被害人让被害人支付理顺关系的费用,但被害人还是出于相信被告人系警察,因担心不支付费用给被告人颜某,其儿子会被关押,所以才将钱交给被告人颜某。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冒充警察,威胁被害人支付理顺关系的费用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被告人颜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但由于其冒充了警察的身份,使被害人相信了其为警察,并担心不支付费用给被告人颜某,其儿子会被关押,所以才将钱交给被告人颜某。因此,本案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各项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定招摇撞骗罪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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