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的思考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有利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决定重大事项职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上看,决定权的行使还是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
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策和部署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对地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体现,是衡量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是否享有国家权力的标志之一。它一般以“决定”、“决议”的形式出现,具有鲜明的特点。
1、范围的法定性。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2、内容的全局性。决定的内容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形式的创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某一个时期内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自主地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要事务。这说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是创制性的、自主性的。
4、程序的民主性。决定权由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依法行使。这是由权力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决定的。
5、效力的权威性。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比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更高,其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效力更大,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要执行、遵守。
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大在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和至上性。可以说是“权力大、责任重”。但毋庸讳言,当前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什么“越权”问题,而是职权“不到位”的问题,权力虚置状态非常明显,集中表现在: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以党委决策权代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以党政联合发文,使人大常委会难以监督,或使人大的决定权被束之高阁、移位和弱化,经常陷入“权力机关无权力”的境地。
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是“三不”:
一是不充分行使决定权。主要是在认识上,没有把决定权视为主要职权,存在重监督、审议,轻决定,重程序性决定,轻实质性决定。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一般少见行使决定权的叙述,摆问题也主要是监督不力,理论探讨也多围绕监督权。另一方面,行使监督权的可塑性较大,审议、监督的议题由人大常委会自己选择、决定,而要行使好决定权,则需要一定的宏观意识、超前意识和主动意识,再加上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因而对充分行使决定权担心有“与党委争权”、“干扰政府工作”之嫌,感到要做好这项工作比较难,或者力不从心,或者放不开手脚,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造成人大的一些决议决定程序性内容偏多。现在,地方上的重大事项,基本上是由党委决策的。平时,如果党委没有建议,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就较难发挥。譬如说,设立开发区、乡镇扩并、机构改革等重大事项,一般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向上请示报批,事后如果还要有议案,人大常委会才需作个决定扫扫尾。再者,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具体法律亦未出台,加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实践过程中不好准确把握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虽然《地方组织法》列举了经济、社会等9个方面重大事项,但涉及地方政治、民族等方面过于敏感的事项基本没有涉入。导致各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仅以人代会相关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修订、人事任免、计划、预算及其部分变更、决算等一般性决定偏多,真正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实质性的决定很少。
二是不会行使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一些地方人大整体素质不高,决策力量、决策水平有限,遇到重大事项,或不敢提前介入,或审议后不敢决断,决策行为显得乏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政治制度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通过行使这项职权,把党的主张、党委的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许多人认为,地方人大仅仅是监督、立法机关,而党委或政府才是权力机关,这是以党代政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的原因之一。在实践中较多地表现为以党委的决策代替人大的决定,特别是党委与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变相否决了将党的意志经人大决定转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过程,损害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地位,对人大的权力的认识产生误导。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出台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其内容或者是上级文件的翻版,或者是接受党委指示、履行法律程序的结果,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充分而必要的论证,与地方实际相脱节,针对性较差,很难令人信服。决定、决议作出后,其执行情况被关注的程度大大降低。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解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仅仅满足于出台若干决定或决议,而对它们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其跟踪监督的力度明显欠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应当贯彻执行,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追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监督决议决定执行缺乏相应手段,导致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现象,决议决定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三是不敢行使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习惯长期以来“坚持党的领导”的思维定势,在思想观念上及工作中往往重视党的意志而忽视国家的意志;重视党委决策而忽视如何通过法定的形式、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一部分法律规定由地方人大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同级党委、政府代行了,人大行使决定权时担心影响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有些重大事项已由党委与政府联合作出决定,并且付诸实施的,人大常委会再作决定就显得多此一举;或者是党委、政府讨论、决定时邀请人大常委会个别领导列席,按惯例,就算是通过人大了,无需在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再作决定。这些关系不顺、程序不明的现象,妨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也挫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积极性。有些地方还错误认为,大事由党委决定,人大没有必要再作出决议、决定。从而,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决策性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在认识的误区,自缚手脚,宁可“失职”,也不愿“越权”。
三、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研究和探索,对于我们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1、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主动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进一步支持。人大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党委。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其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重大事项,并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它只是经过法定程序,将党对国家事务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以利于国家机关的执行。从根本上说,正确认识党委决策与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关系,是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通过执导国家政治,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率领、引导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实现既定目标。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国家事务的建议,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其重要方面行使决定权,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以确保全民去遵守和执行,并由人大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国家权利中处于首要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国家政治决策系统中党委的决策与同级人大行使决定权,既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又各自有所不同,两者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系统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党委决策和人大决定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既相互促进,互为依托,又各有侧重、互不替代。正确处理两者关系,要注意把握几个问题:①就党委对人民权力机关而言,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应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建议人大或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把党委对重大事项的主张升为国家意志。②人大对党委而言,要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事先要经过同级党委原则同意,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进行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③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模范执行,并动员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只有这样做,在解决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问题上,才可以较好地实现两个“统一”,即党委自身领导权力与领导责任的统一,党委领导作用和权力机关决定作用的统一。讨论、决定地方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党派、国家机关以及组织都不能替代。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从人大来说,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地争取党的支持,重大事项决定前向党委报告。党委要牢牢把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即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营造良好的环境。这个环境就是党委要从本地区纷繁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从政治原则和行动方向上来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广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事项作出决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改变常见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甚至党委、政府联合下文、党政不分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逐步过渡到“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或者是“人大、政府向党委报告,党委认可,人大依法作出决定,政府执行”的轨道上来,从而增强党委决策的人大参与。
2、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根本目的。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前,地方人大应结合本地实际,审时度势,主动判断,尽可能地对“重大事项”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然而,确定重大事项必须体现合法性、全局性、重大性和普遍性的原则,必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较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和维护地方工作的大局。同时,积极、主动地与“一府两院”沟通,定期检查,使真正的重大事项能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掌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权力属性决定了它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权力的机关。如果只是为避免“淡化党的领导”、与党委工作“不合拍”之嫌,而满足于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讨论、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满足于一年召开的几次常委会会议,不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不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不结合省情、市情、县情,把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发展的重大事项不加关注,更不主动对一些属于全局性、根本的、长远的事项作出决定,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等于放弃权力,封闭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交流渠道,割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紧扣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紧扣实际,就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一要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去遵守和执行。经济工作是当然的中心工作,就当前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出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首选。二要结合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和需要,就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一系列关乎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不仅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而且也是人大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三要针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充分发挥人大工作的优势,帮助和促进“一府两院”开展工作。四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把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实现本地区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出发点和归宿。重大事项决定权自身的特征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该项权力的时候不能事无巨细,更不能随意和草率,一定要把握好重大事项时空性比较强的特点,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定,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
4、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注重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决而有信,决而有果。人大一旦作出某项决定、决议,就应在贯彻落实上对相关执行机关进行跟踪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执行决定、决议有力,成绩突出的,及时肯定、表彰;对干扰、拖延,甚至顶着不办的,要责成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事实上有不少地方不是这样,这表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作出后,其执行情况被关注的程度大大降低。而另一方面,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解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仅仅满足于出台若干决定或决议,而对它们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其跟踪监督的力度明显欠缺。同时,“一府两院”也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常常是一些泛泛之谈,没有实际内容,也没有强制力,因而实际工作中只关心常委会一些监督意见的落实,而对常委会决定或决议视而不见。决定权的行使要做到决而有果,求得实效,就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监督。要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监督决定的贯彻落实。对执行决议、决定不力,或拒绝执行的,要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予以处理,以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人大机关各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决定权的根本保证。如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决定权行使好,如何准确地把握党委的意图,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如何深入掌握民情、集中民智,通过决定权的行使,体现人民意志,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争取决定重大事项的主动权,更有效地行使决定权,这些都离不开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状况决定着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能力。在人大的诸项法定权力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根本的地位,体现了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最高地位。人大的各项权力无不是为了体现或维护人大的主权地位而设定的,就其本质而言,人大的立法权、人事任免权也是一种决定权,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至于监督权则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和重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这种特性对行使者提出的要求自然非同一般。只有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会议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使其敏锐地观察问题,深刻地分析问题和创制性地解决问题。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团结向上、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随着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全面实施,海西区域发展有了更高的视野、更高的站位,这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形势下更好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乘势而上,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不断赋予重大事项决定权新的内涵。努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通过决定权的行使,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人民意志,以新的姿态和面貌,用新的成绩把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