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人大工作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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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爱莲 陈 洪 王旺生发布时间:2010-07-20阅读次数: 次
      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是促进人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保障人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七大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对人大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为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提供的法律依据。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探索,努力建立一套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的工作机制,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履职和开拓创新相统一,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有效提高了常委会的履职效果和工作水平。特别是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常委会先后制定、完善了有关代表工作、常委会依法履职、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制度30多项,基本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全面的制度框架体系,为县人大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突出“三个重点”,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依法履职,突出“三个重点”,着力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依法履职制度建设。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执法检查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制度,并制定监督流程图,规范了依法履职的行为。如围绕监督工作重点,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对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审查批准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调整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制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范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既提高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也加大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增强了监督实效。二是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建设。围绕增强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成效,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人大代表辞职办法、开展争创优秀人大代表工作意见、代表活动方案等制度。这些制度对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保持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等作了具体规定,保证了代表工作的规范运作,促进了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为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常委会还通过开展“代表联系周活动”、建立“代表活动室”、分片区开展代表培训等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做法,密切了与代表的联系,激发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增强了代表履职能力,提高了代表工作实效。三是加强机关管理制度建设。人大机关是常委会工作的保障机构,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十分必要。为促进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去年来,常委会根据机关各部位、各层次的工作特点,修订、完善了机关考勤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接待工作规定、公文处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等19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初步建立适合人大机关特点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使机关的服务和保障能力得到一定提升。
      2、把握“三个注重”,增强制度的可行性。人大制度建设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常委会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内容规范、约束性强、可行管用的制度体系,在制度建立过程中始终坚持“三个注重”。一是注重制度的科学性。科学性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我们在制定工作制度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学习借鉴外省市和兄弟区县人大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自身工作实践,及时将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每一项制度出台都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力求制定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制度,有力保障了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注重制度的规范性。规范性是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我们在制定常委会工作制度时,坚持事先吃透法律精神,在监督法等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和修改制度,切实形成有理有据、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规范的制度体系,为人大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注重制度的约束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在制定制度时,我们坚持每项制度有明确内容、具体标准和详细措施,防止搞成花架子,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用得好,力求用刚性的制度去管权、管人、管事,从而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的目的。
      3、突出“三个创新”,努力探索制度建设新途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人大工作永葆生机的动力源泉。近年来,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始终坚持“三个创新”,积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努力提升人大工作水平。(1)创新监督思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之处,就是常委会制度创新所在。常委会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新思路、新理念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比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出台了评选“人民满意单位”暂行办法,寓监督于“评满”之中,取得较好的效果。该办法突出“三个特点”:一是设定参评门槛。参评单位必须具备年度绩效考评优秀、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行风评议居同系列前五名、工作实绩居全市同系统前三名等条件,且两年内没有出现干部职工违反计生政策和违法违纪问题。二是充分体现民意。从“申报审核-开展评议-审议评定”过程中,采取电话调查、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县有线电视台公示等方式,发动群众和代表全程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对群众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最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三是强化评后管理。对获得“人民满意单位”的单位和部门,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每年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复查重新确认,对发生事故、出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等处理。(2)创新监督内容。人大工作的开展靠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为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常委会制定了开展争创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实施意见,并制定了2009—2010年代表活动方案,在全县各乡镇(场、区)推动建立“代表活动室”试点工作,并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活动、有记录、有检查,切实提高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积极性。(3)创新监督方式。为密切与代表的联系,避免出现闭会期代表“履职真空”,县人大常委会制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把每月第三周定为“代表联系周”。“联系周”活动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挂钩联系乡镇(场、区),采取直接与代表见面或通过原选区、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小组与代表联系等方式,深入乡镇基层,深入代表家中,走访代表。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赠送学习材料,征求代表意见,了解群众呼声,帮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走访中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分类整理汇总,督促办理。属县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属乡镇(场、区)职权范围的,直接由乡镇(场、区)及时办理;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建议,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作为重点建议交由有关单位重点办理,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
      近年来,常委会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一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形式、议事方式、监督机制和程序运转上,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推动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运作。二是提高了常委会的监督实效。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强化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大了监督力度,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改进工作,使人大监督实效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如通过建立健全常委会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制度,“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都能做到主动沟通,认真办理,按时答复,近年来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结率均保持100%。三是保持了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常委会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保持了人大工作的前后连贯,体现人大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人大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当前常委会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人大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近年来,常委会在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做出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长远目标,对照《监督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存在“盲区”。几年来,常委会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但仍存在制度“盲区”,有的工作仍缺少运行的规范,具体表现在:(1)决定权方面。一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另一方面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的规定又比较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定权的使用普遍感到难于把握,导致人大决定权“弱化”。(2)监督权方面。如《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赋予县级人大对“条管”垂直部门的监督权,但如何有效开展对垂直单位的监督,迫切需要制度的支撑。又如人大代表人民选,受人民监督,然而由于代表活动制度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代表把代表职务看成一种荣誉称号,一种社会地位,职务意识不强,缺乏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存在“哑巴代表”现象。(3)任免权方面。《监督法》取消了干部的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之后,人大对干部任后监督缺少制度规范,导致出现“重任命、轻监督”现象。
      二是“刚性”不足。目前,我县人大监督工作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多,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少,尤其是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极少运用。主要原因是目前常委会对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还没有制定明确的运行制度。
      三是落实不到位。制度能否有效落实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威望。近年来,常委会出台了不少工作制度,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落实不够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制定和执行“两张皮”现象,一些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制度仍不完善,制度的设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有些同志缺乏按制度办事的观念,习惯于凭经验、走老路,导致一些制度形同虚设。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显现,这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实践和创新,努力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工作需要、操作性强、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人大制度规范化运作体系,推进人大工作科学发展。针对我县实际,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抓清理。要对照《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存、废、改”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常委会现有工作制度的清理。对那些与工作实践结合不紧、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的制度,要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并抓紧修订、完善;对那些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制度应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2、抓调研。要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人大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基层、弄清情况、找准问题,在认真分析、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为制定相关制度提供参考。特别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人事任免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审议制度,办理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制度,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等方面的实践和探索,逐步构建比较完备的人大工作制度体系。
      3、抓规范。当前应着重健全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健全代表工作制度。要按照代表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知情权的保障,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保障和监督,代表系统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健全的代表工作制度,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二是健全监督制度。要按照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切实改变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三多三少”现象,逐步制定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的操作制度,要解决质询、撤职、撤销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职权“闲置”的问题;要针对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的难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为常委会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制度保障;要完善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过程中的参与考察、媒体公示、法律考试、审议票决等制度,特别要抓紧制定完善干部任后监督的各项制度,把监督人与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制度,确保监督不留“死角”。三是健全会议制度。要围绕提高议事质量和办事效率这一主线,在改进议事方式、完善议事程序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完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制度,代表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制度;科学编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度,改进审议方式,保证代表和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审议,提高会议质量;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逐步扩大公民旁听会议的范围;改进会议宣传报道工作制度,更全面更直接地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过程和结果。四是健全机关工作制度。在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按照“和谐、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把机关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建立和完善各委室的工作规则上,进一步明确各委室的工作任务、履职范围、职权与责任,防止因职责不明造成互相推诿、搪塞、扯皮现象的发生,真正建立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机关的服务保障水平。
      4、抓落实。加强制度建设,关键在于制度的落实,没有落实的制度,其效用就等于零。为此,必须按照“健全制度是基础、强化落实是关键、保持长效是根本”的要求,学习好、执行好各项制度,力求见到实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依法依规办事的观念,认真学习掌握制度的内容,养成依照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认真杜绝制度与执行脱节现象,真正做到执行制度不变通、不走样,切实用制度来约束行为、规范程序。要建立制度执行的督办机制,及时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纠正偏离制度的行为,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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