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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仁研发布时间:2010-07-20阅读次数: 次

      我国自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起,先后进行四次修改,这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一府两院”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影响着人大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一是现有的选举制度的某些环节还不够健全。如城乡居民之间选举权不平等,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等。二是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未能执行到位。因而,我们一方面要改革、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使之能够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将选举法已确认的应有的选举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实现选举权的完全平等。建国初期,鉴于我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素质上的差异和数量上的巨大悬殊性,国家做出了对城市人口在选举权上进行照顾的制度安排,即每位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是城镇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四倍。建国初期,对处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统一战线的需要,也许是必要的。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变化,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已有了大幅度提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他们理所当然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作为民主权利基础的选举权利。因此,完全有必要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完全平等的选举权。
      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对于完善选举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为公民在更大范围内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物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层次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省和设区市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实现代表候选人提名的真正平等。我国现行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是采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办法。这种提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它能够集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广大选民的智慧,从而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推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存在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它能够实现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律上平等,在实际操作中也要一视同仁。不仅从法律制度上,而且要在实际操作中为选民和代表酝酿候选人创造条件,切实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愿,才能保证选民和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使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选贤,让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能增强当选人的责任感。
      把差额选举落到实处。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差额选举为选民或代表提供了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保障了选民或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有利于调动选民或代表参选的积极性,提高主人翁意识;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更好地接受人民监督,增强公仆观念,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我们实行的差额选举仍然未执行到位。为了使差额选举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要平等对待政党和代表推荐的候选人。要坚持按照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要由每一个人大代表去行使职权才能体现出来。人大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特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非凡的作用决定了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否则将直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作用,影响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自始至终地把好代表的素质关,是至关重要的。要将人大代表必备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参政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法律化、制度化,要求在人大代表产生的最初阶段,就必须把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性与代表的必备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提出合格的代表人选。要结合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现实条件,在实践中大胆摸索新措施、新方法,逐步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在选举工作中,特别是在直接选举中,必须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判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具备代表素质,从而对最佳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现行选举法所规定的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办法,使得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主要靠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推荐者“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这种介绍方式的弊端在于:其一,主持选举的机构或推荐者往往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内容单一,且缺乏针对性。选民或代表从中了解到的仅是候选人的简历,而无从知晓候选人的政治、文化、参政能力等素质,以及候选人是否能代表选民的自身利益。其二,这种被动式的介绍方式,没有给候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展示自己素质,争取选民或代表支持的途径和机会,使候选人无所作为,消极被动地等待选民或代表选择。这种介绍方式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选民可能盲目投票;还有相当一部分选民漠视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对选举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不参加投票,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政治冷漠心态。因此,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打破过去那种只介绍候选人的简历,以及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关系方面的优缺点,不介绍与政治、文化、参政能力、身体素质有关的情况的局面,从而保证选出较高素质的代表。
      将竞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竞选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对代表的信任,首先是建立在对代表候选人全面、透彻了解的基础上,然后,才可能做出判定、选择,确定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人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就是为选民或代表提供直接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机会,从而使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有充分全面的了解,以便对各位候选人进行公正的比较,确定最佳人选。建立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也是为候选人提供向选民或代表展示自己素质、实际能力,争取选民或代表支持的机会。概言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既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密切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又可以激发候选人的参政意识、民主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现代西方一些国家的选举活动已经证实,选民对候选人的信息知晓越多,投票率越高,选民会越有参与感与责任心,投票率会越高。我们无需照搬西方议会的竞选方式,但完全可以批判地吸收他们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成功竞选经验,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不断完善人大选举制度,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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