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向社会公开问题初探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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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和来发布时间:2010-09-13阅读次数: 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是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公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已经是一种法律义务,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意味着权力与义务同在,动力与压力并存,同时也意味着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公开原则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监督工作中需要不断探讨、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漳浦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实践调查
      漳浦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自2007年换届以来,以监督法为依据,对监督公开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通过拓宽公开渠道,改进公开方式,深化公开的内容,使公开的实效不断增强,监督公开的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有效地推进监督公开的规范化。
      1、公开的内容不断深化。2007年以来,漳浦县人大常委会以监督法为依据,依法公开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开会时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并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发布消息;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及决定、决议等重大事项在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及时在县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公开;此外,对于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也都依法予以公开,使常委会公开的内容从以往的文件式、选择性公开逐步扩展到经常性、全方位的公开;从事后公开向事中、事前公开转变。
      2、公开的实效不断增强。近年来,我们立足本县实际,针对公开的内容,选用一些有效的公开形式,以达到有效的公开。2007年以来,我县主要通过漳浦人大刊物、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漳浦人大刊物分简报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专刊,简报每月编印一期,设置《会议报导》、《重要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工作》、《信访工作》等栏目,简明扼要地报导一个月来县人大常委会履职的有关情况,具有一定的可读性,常委会简报每月月底出刊,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专刊在常委会活动结束十天内出刊,简报和专刊均分发县各套班子领导成员、政府组成单位、各乡镇人大和本级人大代表。通过向人大代表寄送人大常委会简报、专刊,可以比较及时地向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保障了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受到广大代表的欢迎和认可。不少代表表示他们以往只是在年会上才知道常委会行使职情的情况,平时对常委会工作了解甚少,现在通过简报、专刊能够及时了解常委会在做什么,工作进展如何,增加了他们的荣誉感;公开栏,主要对监督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予以公开,公开栏公开内容丰富,从而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知政的需求。这也是我县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行使职权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县有线电视台主要公开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相关信息、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决议、决定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平时履职活动。这一形式公开在社会各界引起较好反响,尤其监督计划的公开,被认为是有利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配合,提高民主程度,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2007年以来,我县在公开栏公开15期,向人大代表寄送14000余份,新闻媒体公告41次,受到了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欢迎。目前,我县尚未通过网站(网页)公开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
      3、公开制度不断完善。为有效推行公开工作,我县立足本地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印发漳浦人大刊物(简报、专刊)寄送人大代表,将常委会平时行使职权情况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公开栏、新闻媒体各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进一步完善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重要活动制度;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以及信访工作等制度建设。2009年3月,我县修改通过了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中都明文规定了行使职权公开的内容,使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推进监督公开的规范化。
      二、监督公开存在问题探究
      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关于公开原则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清醒地看到实施监督公开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思想观念还不适应。长期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一直作为监督者,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而自身缺乏接受监督的观念,有的仍存在认识误区甚至思想顾虑。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人大监督从法律高度虽说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但实际工作中只不过是例行公事,公开意义不大;有的担心公开后若出现行使职权情况不符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愿等情况,会削弱人大常委会的威信和形象;有的则担心暴露“一府两院”问题太多大深会导致“一府两院”不理解、有意见等,使人大监督工作处于“两难”甚至“多难”境地。
      2、公开机构还不能满足依法公开的需求。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的公开要求便捷、快速、面宽,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但目前公开工作由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委负责,尚未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势必影响公开的力度和深度。
      3、公开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多数县级人大常委会只通过寄送公报(简报、人大刊物)、公开栏、新闻媒体、网站(网页)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其内容深度不一,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如新闻媒体公开的覆盖面宽,但公开的内容欠丰富;公开栏公开内容较丰富,但未能实现经常化,公开的覆盖面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寄送简报形式又受到容量和覆盖面的限制,公开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网站(网页)公开虽能有效地解决其容量问题,但由于受人员、经费等条件限制以及电脑普及率、公众关注度的影响,也未必能实现其理论上的效果。
      4、立法滞后导致公开操作难度大。监督法只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向社会公开,但对公开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对公开形式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但对公开的范围、内容、时间、程序规定仍不够具体、细化,法律责任不清,缺乏约束力度。
      5、公众对公开工作还不是很关注、很关心。几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公开后,公众反响不大,参与的热情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有效推进监督公开的思考
      1、解放思想,依法公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这需要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转变。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是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确立的重要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还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以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公开已从“自选动作”转变为“规定动作”。因此,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打破思想禁锢、冲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和条条框框,要把行使职权情况公开作为保证人民的知情知政权、保证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的高度和重大举措加以认识,切实增强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同时,作为监督者也要放下思想包袱,自加压力,把行政职权情况的公开作为推动常委会工作的动力,作为展示常委会作为、作用的平台,作为取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落实。
      2、成立机构,提供保障。由于公开工作量大,而且政治性、法律性都很强,必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并从办公室、人事代表委、财经委和内司委等与公开关系比较密切的委室抽调有关人员组建公开机构,公开机构人员要求政治修养较好,法律素质较高,文学功底较深,如果人员严重不足应考虑从县人大机关外调进充实,临时也可以考虑借用刚从县人大机关退休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领导,应由常委会领导担任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担任公开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并可配备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公开日常工作,以实现公开经常化,达到有效的公开。
      3、依法公开,增强实效。依法公开是前提,增强实效是目标。监督法对公开的内容规定得比较明确,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涉及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未成年人保护,或者涉及到民族关系等法律应当保密外,必须公开。但公开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公开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于涉及到一些敏感的问题或者篇幅过长等应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并把增强公开的实效贯穿于监督公开全过程,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形式直接关系到公开的实效,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直接参与、寄送公报(简报、人大专刊)、公开栏、新闻媒体和网站(网页)等,但由于公开的这几种形式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不断改进和创新公开的形式,才能逐步提高公开的实效。如公报(简报、人大刊物)可通过扩大寄送范围,如扩大到乡级人大代表等,以解决覆盖面限制问题,提高公开实效;公开栏公开的内容较丰富,由于受到覆盖面的限制,公开的实效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增设公开栏,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公开栏,以提高覆盖面,同时要根据公开的时限要求,及时更新内容,实现公开的经常化,努力发挥这一形式的公开实效;新闻媒体要通过加强对常委会会议,重要活动的宣传报导,可尝试对常委会会议进行直播。建立常委会决定、决议等重大事项的公告制度,不断增强新闻媒体公开的实效;网站(网页)公开的容量大,可以实现便捷、快速的公开目标,是其它公开形式不可比拟的,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公众政治参与、民主诉求意识的增强,网站(网页)公开将成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公开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推进这一工作,不断解决人员、经费、技术等问题,尽早启动这一公开形式,以增强公开的实效。二要规范公开的时间和程序。为实现公开经常化,我们认为,应当对公开的时间进行规范。以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增强实效为目标,一是对于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决议、决定以及审议意见应当在闭会后的十日内予以公开;二是对于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等应当在举行常委会的七日前予以公开;三是对于“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在常委会办公室收到这些报告的十日之内予以公开;四是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并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五是对于常委会举行会议情况、常委会重要活动应于当日或次日进行公开报导,以增强新闻的有效性。公开的程序应在公开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按公开的时间规范要求,每次公开之前都要召开一次公开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整理出公开文字材料,由公开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公开办公室主任签发。特殊情况可委托公开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签发。
      4、建章立制,规范运作。监督法关于公开的部分规定超越了以往的实践经验,但对公开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对公开形式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高了可操作性。但对于如何实施监督公开仍没有作具体规定。这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法规原则下积极探索和实践监督公开预留了空间。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立足本地实际,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好的做法,善于吸收、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县级人大常委会公开制度中应对公开的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间、程序以及责任作出相应规定,以保障监督公开具体实施的依法和规范。
      5、依法履职,推动公开。目前,公众对公开工作还不是很关注、很关心,这既与公众的政治参与、民主诉求意识有关,又与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有一定关系,长期以来,不少公众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走过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应以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为依据,每年督促“一府两院”解决若干个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众对人大监督的关注、关心度,从而有效推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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