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与建议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编者按:今年5月1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5周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真调研,在充分肯定我市此项工作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又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不足,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是一篇很好的调研文章,现予刊登。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调查2004年10月以来全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情况,在阐述其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以有利于推动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与参审案件基本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岗前培训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2004年10月至2009年8月,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经过严格推荐和审查,提请各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170名(见表一)。
从表一看出,全市依法选任的170名人民陪审员具有性别比例合理、学历层次较高、政治素质好等特点。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
一是组织培训。2005年4月,漳州中院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举办第一次规模较大、为期一个星期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培训内容为:中国司法制度、法理学基本理论、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规范、三大诉讼法及刑法、民法、行政法、法院调解等审判业务;并结合审判实践,组织观摩了芗城区人民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参加培训的139名人民陪审员经过考试后均以优良的成绩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的《人民陪审员合格证书》。2009年8月,漳州中院举办了台胞陪审员岗前培训班。来自芗城、龙海、漳浦人民法院新任命的8名台胞陪审员和各基层人民法院16名台胞候补陪审员参加了培训。二是派员参加培训。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两期全省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培训班,全市人民法院选派了4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接受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情况
几年来,全市人民陪审员们认真、负责、依法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见表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陪审率高。
从表中看出,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有9590件,陪审率达44、45%。二是陪审调解率占一定比例。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5月至2009年8月,全市人民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一审民事案件为6808件,其中调解结案2234件,陪审调解率为32.81%;尤其是2009年1-8月陪审调解率高达38.91%。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所取得的成效
在陪审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履行陪审职责,充分运用自己的社会知识、专业知识、独到见解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与人民法官共同调解、裁判案件,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有:
(一)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优势互补
一是专业性强的案件输者诚服。如原告陈红婴与被告漳州芗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参审人民陪审员蔡进财是芗城中医院医师,他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多次对原告家属释法,同时以原告成长很正常的事实说服原告法定代理人,最后促使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达到案结事了的好效果。二是发挥职业优势达成调解协议。如原告黄有海诉被告黄小能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人民陪审员郑清玉利用其长期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丰富经验,用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对原告的土地进行了准确评估,促使原告放弃其高额补偿诉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上述表二显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达到44.45%,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资深陪审员参与调解成功率较高
资深人民陪审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参与案件调解,能更好的从心理上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对症下药,从而有效化解矛盾、提升调解率。如原告陈龙团、陈金兴诉被告陈仁祥相邻关系纠纷案,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资历深、陪审时间长,较熟悉当事人所在村的情况,同当事人所在村调解员一起走访原、被告,并与其进行谈心,在缓和当事人矛盾后,与主审法官适机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三)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宣传作用
人民法院吸收代表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将审判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对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在某种程度上监督了法官依法办案。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中既是“陪审员”又是“宣传员”,他们与法官一同深入社区办案,可以面对人民群众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宣传法律的好效果。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全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几年来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机选用参审案件难以落实
调研中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行政机关、妇联、共青团、企事业单位、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有相当一部分还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在履行陪审职责时,有的得不到所在单位的支持,有的本职工作时常与陪审工作发生冲突,无法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和合议,以致随机选用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制度难以全面落实。目前,全市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仍然采取指定人民陪审员、开庭前由主审法官在“候选名单”中挑选以及相对固定人民陪审员等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二)选任集中,广泛性还略显不够
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不够科学合理,不注重选任乡镇和农村地理位置相对较偏僻的区域的人民陪审员,被选任的大都集中在县城区域。如龙文区人民法院选任的6名人民陪审员均在党政机关工作;华安人民法院选任的16名有13名是县机关、团体干部,3名是镇政府干部;漳浦人民法院选任的20名有14名是机关、团体公务员;云霄人民法院选任的13名仅有1名是来自农村基层组织。
(三)陪审经费无落实、津贴标准低
经调查,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各项经费基本上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如芗城、云霄、龙文、华安、南靖、平和等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龙海、东山等人民法院虽有专项经费却无法满足人民陪审员的交通来往、就餐费用、陪审津贴、业务培训等各项经费所需。调查中还发现陪审员津贴标准相对较低,各基层人民法院多数给付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津贴标准每件为15-30元不等。据统计,2005年5月至2009年8月,芗城人民法院32名陪审员参与陪审各类案件6133件,每件陪审津贴仅15元。没有专项陪审经费及陪审津贴标准较低已成为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难题。
(四)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
审判实践中,案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参审的陪审员因自身工作原因基本上没有提前阅卷;在庭审中有的陪审员很少向当事人、证人发问,扮演的是“陪”而不是“审”的角色,导致“陪而不审”;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因法律知识缺乏往往不敢发表意见,或只是简单地重复主审法官、审判长的意见,造成“合而不议”。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为把人民陪审制度落实到实处,实现公正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全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
(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机制
在审判实践中,要不断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机制,不断优化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落到实处,切实发挥考核机制的作用。具体为:一是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办法》、《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细则》、《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等新制度。二是加强法院政工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细化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监督和约束,严肃审判纪律,确保其公正、廉洁。三是定期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出勤率、庭前准备情况、庭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进行考核、评比,对表现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四是定期向社会各界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的主要内容有:参与庭审是否准时、庭审言行是否规范,庭下是否守法等。五是对长期不能参加陪审的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调整,以保证参审率均衡,确保规范管理,保持人民陪审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六是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反馈,以切实起到激励和奖惩作用。
(二)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效开展,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津贴、交通、就餐费等各项补助费用,要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里,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具体为:一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均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二是确定补助标准。可以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以陪审案件数确定补助标准,对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则以工作日确定补助标准。三是可由人民法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批,由有关政府行政部门下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补助标准。同时做到专款专用。
(三)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
为增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责任感和荣誉感,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具体为:一是登报宣传。对被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通过登报或新闻媒体告知人民群众。二是事迹宣传。对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陪审制度宣传。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报刊、电视定期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认同、接受、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使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营造一个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行使审判职权的良好司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