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诉讼监督 深挖漏犯漏罪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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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呈武 田洪亮发布时间:2010-09-14阅读次数: 次

 

      诏安县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注意从审阅卷宗、提讯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等环节入手,多方面获取监督线索,总结出“个案深挖法、关联案深挖法和督捕跟踪法”的“追捕三法”,深挖漏犯漏罪,对遗漏报捕的嫌疑人,在追捕建议意见书发出之后,跟踪监督,有效解决了“追捕不易、归案更难”的问题。2007年至2009年10月中旬,该院共追捕犯罪嫌疑人141人,已逮捕归案109人,目前已判决80人,其中被判无期徒刑3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另有3人涉及命案移送市级检察院起诉;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35条,追加遗漏罪名7个。2007年至2008年,该院追捕工作成绩位居漳州市基层院之首。
      一、个案深挖法
      该方法适用于一些共同犯罪案件,如销赃、窝藏等关联性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此类案件要做到慎查细审,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注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比对,如犯罪时间、地点、赃物去处、被害人特征等,从中发现不同之处,强化审讯力度,发现并追捕漏犯。2007年以来,该院从共同犯罪案件中发现并追捕漏犯73人。
      如:2009年4月8日,诏安县公安局在提请逮捕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海荣、黄城滨、郑清寒、杨俊锋在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诏安县共同盗窃3次,盗窃通讯基站电池113个、空调室内机1台、油机线1条,总价值8.8672万元,后将这些赃物卖给郑建辉、甘荣财。从表面看,这是一起比较普通的盗窃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但检察官审查中发现,陈海荣等4名嫌疑人虽承认共同盗窃3次,但交代的销赃数量,远少于犯罪嫌疑人郑建辉、甘荣财承认收购赃物的数量,二者相差400多个电池、2台空调压缩机。而电信部门提供的失盗清单显示:该部门设在全市的40多个通讯基站均遭盗窃,被盗走电池1100多个、空调机3台。这些失窃未印证的电池、空调机究竟是谁盗走的?检察官继续讯问陈海荣等4名嫌疑人,要求他们对盗、销赃物之间的差距作出解释。追问之下,他们只得供出汤志炎等6名同伙在该市两区八县疯狂作案,共盗窃33个通讯基站内的电池及空调机等35次,盗窃后将赃物销给郑建辉、甘荣财及胡满根。据此,检察官列出23条补充侦查内容,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根据补查内容,很快取得大量的证据材料,印证了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全案犯罪事实由原来的3起增加到38起,金额增加了39.7万余元,并将7名犯罪嫌疑人追捕到案。目前,该案已提起处于审判阶段。
      二、关联案深挖法
      该方法就是通过某一关联点将两件以上案件关联起来,并最终形成一起案件。这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必须重视日常台账登记管理。自1997年以来,诏安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注明“另案处理”或其他因证据不足未提请逮捕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形成《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认定涉嫌犯罪的人员登记表》,输入电脑备查,解决因人员变更或时间长而导致出现漏捕、漏罪的问题。2007年以来,该院通过查询该登记册发现并追捕漏犯23人。
      如:2006年下半年,诏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沈伟弟涉嫌抢劫案时发现,其同伙“沈竹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在案卷中注明“另案处理”。检察官审查后也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即录入《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认定涉嫌犯罪的人员登记表》。不久,另一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左理选涉嫌抢劫案时,发现名叫“沈德强”的同伙,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将其注明“另案处理”。这两起案件看似毫无关联,但办案检察官通过查询《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认定涉嫌犯罪的人员登记表》,发现这两案的同案犯可能是同一人,理由是“沈竹乾”和“沈德强”两人都家住诏安县白洋乡阳山村,20多岁,且诏安本地话的“沈竹乾”与普通话“沈德强”谐音。为了进一步核实同案人,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排查白洋乡阳山村与“沈竹乾”或“沈德强”谐音的20岁至30岁之间男子的信息情况,结果发现与之谐音且条件相符的只有“沈德乾”。经过相片辨认,沈伟弟和左理选均确认此人就是他们的同伙。随后,诏安县检察院建议将两案并案侦查,并发出《督捕函》,由公安机关将沈德乾抓捕归案。经过进一步侦查深挖,沈德乾、左理选、沈伟弟还供述出另3名同伙沈文斌、汤火木、杨泽旺参与抢劫。经查实,该犯罪团伙共抢劫13起、抢夺4起。追捕后,3名同案嫌疑人先后到案。目前,沈德乾、杨泽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汤火木、沈文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
      三、督捕跟踪法
      对遗漏报捕犯罪嫌疑人,诏安县检察院在追捕建议意见书发出之后,进行跟踪监督,通过强化督捕机制,提高追捕归案率。经过沟通协调,检方与公安机关就督捕机制达成共识:即检察院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应立即输入全国公安网进行追逃,若半年内没有归案,检察院向公安局发《督捕函》进行督捕,公安局应指派专人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抓捕;对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追捕的同时,可立即进行督捕。《督捕函》内容包括三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被追捕时间;基本犯罪事实;督捕理由及建议。督捕建议可以针对个案提出如何进行抓捕,也可以被督捕的犯罪嫌疑人为典型,建议对某一类型在逃犯罪嫌疑人开展追逃专项行动等。公安机关据此加强追逃工作,将追捕任务量化,下达到各办案单位,持续开展追逃专项行动。
      以督捕机制为后盾,诏安县检察院有效解决了“追捕不易、归案更难”的问题。2007来以来,该院共发出《督捕函》41份,督促抓捕54名漏犯,已有41人归案。2007年初,针对一些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被害人未能得到经济赔偿而导致信访案件增多、矛盾激化,该院以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为典型,向公安机关发出《督捕函》,并建议开展清理人身伤害积案专项行动。为此,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联手,开展了针对伤害案件在逃人员追捕专项行动,仅两个月,就清理包括5起命案在内的伤害案件36件,督促或抓捕37名在逃案犯归案,一些久侦未结的案件得以办结。
      如:犯罪嫌疑人何炳明伙同他人采用骗婚等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2007年案发后潜逃,检察院批捕在案。今年3月底,针对诈骗、“两抢一盗”等侵财案件突出的问题,该院集中对何炳明等14名长期在逃疑犯进行督捕。公安机关为此制定了侵财案件在逃疑犯专项抓捕行动,4月20日,何炳明被抓获。截至9月底,该县公安机关共抓获或督促包括何炳明在内的此类在逃犯归案41名,已起诉的35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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