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渎职侵权犯罪 服务漳州发展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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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超群发布时间:2010-09-19阅读次数: 次

 

      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巩固和加强政权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
      一、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大,查处任务繁重
      渎职侵权犯罪共涉及42个罪名,分成两大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35个罪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7个罪名。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在国家的管理、监督、执法、服务和司法等各个领域,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贪贿案件涉案金额平均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贿案的17倍。
      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对查办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都提出明确要求,强力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报告,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今年来,贺国强同志、周永康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深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侦查水平,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近年来,市检察院每年都与全市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提前介入调查、案件协查等机制,还专门与审计、安监、林业等部门就规范执法行为、配合案件查办等工作联合发文,同时还派员到质检、审计、安监、城管执法等2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题讲座,努力扩大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影响力。
      二、2008年以来我市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情况
      2008年至2010年6月上旬,我市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57件164人,初查114件121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4件58人。
      (一)依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危害司法公正的渎职侵权犯罪是司法腐败最突出的表现,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我们严肃查办了侦查违法、裁判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件8人。如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周某、户政员林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周某在收受在逃犯蔡贵新的财物后,请林某查明蔡是否被网上通缉,在得知蔡被网上通缉的信息后,违法为蔡更改名字,并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致使蔡贵新躲避网上通缉,周、林二人均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2008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相继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以及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渎职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6人。如查办对林木采伐监管不到位致使森林被滥伐、盗伐,或是在执法检查时对违法运输林木车辆予以放行等案件8件8人,查办对矿产资源无证开采及违法占地盖房不巡查不管理不制止,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11件11人。
      (三)依法查办危害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的渎职犯罪,服务海西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工作大局,严肃查处危害国家投资资金安全、人民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安定团结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相继查办了某县水利局吴某滥用职权案及我市部分路政管理人员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致使道路受到严重损毁的案件。
      三、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待完善。部分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难以把握,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不完善,渎职犯罪追诉标准过于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主体适用、损失结果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存在较多争议。
      (二)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
      一些领导对“不落腰包”的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理解,认为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损失再大但“钱并没有落入个人腰包”,危害后果不像贪污贿赂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那样恶劣和直观,且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职过程中,多有“为公不犯罪”、“失误在所难免、情有可原”等托词。另外当前的一些制度对查案也有一定的影响,如评优创先采用一票否决制,有一个人犯罪就一票否决,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源线索少,查办难度大
      虽然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案件罪名多达42种,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罪认识少、举报少,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是共同利益人,一些证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不愿作证,给查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行为形式多样,犯罪手段十分隐蔽,要想直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证据非常不易。而且这些人社会关系面广,对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内容敏感性强,容易建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设立种种障碍,力阻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四)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有待提高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是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如计算机、财会、税务、工商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综合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现有的反渎侦查队伍素质、侦查能力参差不齐,在办理案件时不注重深挖、细查,办案思路狭窄,侦查意识不够敏感,在侦查思路上仍存在“由供到证”的指导思想,在工作方法上有的仍然采取直接实施审讯获取口供,缺乏采取秘密侦查方法和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证据的意识,办案科技含量低,侦查技能与办案要求不相适应。
      四、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路
      (一)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加大办案力度
      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按照高检院关于“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切实加大查办力度。重点查办以下六类案件: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农渎职犯罪、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把惩治犯罪作为遏制和预防犯罪的首要环节,把预防犯罪贯穿于办案工作之中,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要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为契机,广泛宣传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案件管辖范围以及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努力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视和支持,减少办案阻力和干扰,使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夯实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三)加强机制创新,促进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着力健全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检察院的主体作用和基层院的基础作用,有效整合侦查资源。我们还将探索建立区域协作办理重特大、疑难渎职侵权案件制度,提高集中攻坚和排除干扰的能力。
      着力健全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要加强联系配合,形成合力。
      着力健全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外部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现、介入和查处工作,拓展案源,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协调健康发展。
      (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反渎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侦查技能性都很强并涉猎很多领域的侦查工作,我市反渎干警的初查能力、侦查谋略、侦查技能、侦查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才能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目前市检察院已出台《关于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推动办案工作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就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的内容、措施和途径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开展岗位素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侦查谋略意识与侦查水平。
      (作者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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