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刑事抗诉工作的价值取向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其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受到了高度肯定。但在当前转型期的背景下,矛盾化解的价值取向也应当得到重视。以矛盾化解价值取向来推动刑事抗诉工作在实现法律监督过程中的规范性、针对性和调适性具有重要且积极的意义。刑事抗诉工作的机制创新也应立足于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以实现法律监督与矛盾化解的双赢。
一、刑事抗诉包含公平正义与矛盾化解的双重价值
随着转型期的到来,政法工作承担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公平正义固然是政法工作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但社会矛盾化解的意义也日益凸显。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工作如不能使案件中的矛盾得到化解,或者甚至激化其中的矛盾,则即便其在实体、程序上均符合公正的要求,也难以得到肯定与推崇。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主题,集中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而刑事抗诉是法律监督职能在诉讼领域的集中体现。通过刑事抗诉,检察机关获得纠正错判、救济公诉权的机会,这种具有主动性的外部监督相比于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对于实现司法公平正义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刑事抗诉的功能并不能仅仅限于维护公平正义,因为审判活动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其直接关涉诉讼参与人利益冲突的衡平与再分配,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如果通过诉讼的推进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即可能演化为涉法上访抑或更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
从本质上说,公平正义与矛盾化解并不冲突。但在转型期的特殊环境下,由于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表面上”的对立,一般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对于是否提起刑事抗诉的决定、抗诉的质量等不满并引发极端性的表现。这种对立使得检察机关在扮演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角色时略显尴尬,因为通过维护司法正义目的也在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之所以称这种对立是“表面上”的,是因为二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矛盾化解也以社会稳定为取向。探究产生对立的根源,在于具体实务工作中,未将公平正义与矛盾化解有机结合起来。如孤立刑事抗诉的法律监督属性,忽视当事人利益诉求,在做出抗诉决定的过程中未及时释法说理,导致抗诉工作的公信力下降;又如仅把刑事抗诉视为履行一般职责,未深入研究案件中的矛盾问题,导致抗诉决定做出时出现抗点把握不准确等问题。因此,刑事抗诉应当包含公平正义与矛盾化解的双重价值追求。
以某某区院为例,该院在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中,较为关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机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自2006年以来,某某区院共提出刑事抗诉21件,其中,涉及职务犯罪案件6件,暴力犯罪案件10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5件,得到二审法院改判的10件,改判率达47.6%,抗诉工作连续四年在全市排名第一。在履行抗诉职能过程中,该院摸索出了一套把化解矛盾融入刑事抗诉职能中的新路子,这些做法对于满足当前转型期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诉求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把化解矛盾融入刑事抗诉的监督职能中
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刑事抗诉有其专业性、针对性强等特点,而化解矛盾则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因此,在追求公平正义与矛盾化解双重价值时,并不能将二者简单地或机械性地予以结合,应当在思想上予以同等重视,在机制上有所侧重。某某区院在抗诉过程中,坚持以法律监督为基础,兼顾矛盾化解的原则,符合二者关系的发展规律。法律监督是基础,如果未能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去发现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抗诉即失去了其存在的最基本意义,而矛盾化解必须兼顾,并且应在具体机制上对抗诉工作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促使抗诉更加规范,更加人性化。
1.高度重视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建议,及时排查矛盾纠纷。被害人对判决的反应往往是案件中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的标志,因此,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建议也应当成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关注点之一。2006年以来,某某区院共受理被害人提请抗诉案件24件,其中采纳被害人意见提出抗诉的案件共有5件。如该院办理的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双方各自所在的村庄平时因琐事而积怨已深,案发当晚被告人受同村人纠集,准备与被害人所在村的村民械斗,被害人原先想去劝架,但在半路遭到被告人阻截并被砍致轻伤。这原本是一件事实较为清楚的普通伤害案件,但由于两个村庄的对立情绪严重,很多案外因素导致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其亲属始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表示不服,以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请我院进行抗诉。该院在受理抗诉请求后,认真审查了判决结果,认为该案判决依法作出并无不当,而案外矛盾才是问题的真正根源。经过认真准备,该院及时通知两个村的村长及被害人一同面谈,在接访过程中,承办人认真听取被害人和村长的意见,不仅就案件的抗诉标准和相关的规定、政策阐述不予抗诉的根据和理由,而且以教育疏导的形式再次争取双方的沟通协调,最终取得了双方的理解,有效地避免了发生新的冲突或集体涉法上访。
2.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确保及时有效开展抗诉工作。针对一些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又因不了解诉讼进程而到处上访的问题,某某区院要求承办人员对于抗诉案件要始终坚持审查发现早、提出抗诉快的时效原则。提高抗诉的时效性既可以尽早消除被害人因误解而上访的隐患,也为排除不必要干扰争取了有利的时间优势。具体而言,案件承办人员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应立即审查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规定与起诉书指控的是否一致,当日即应将审查结果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对于经审查拟抗诉的案件,应当于收到判决书5日内提出。如该院在办理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承办人员得知被害人因对量刑表示不满准备到有关部门上访,在初步审查确认判决确实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即加班加点提高工作节奏,仅用3天时间就做出抗诉决定,且抗点准确、理由充分,最终二审法院将量刑刑期由7年改判为8年6个月。通过加快抗诉工作速度,有效地消除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判决内容的不满及对司法工作的不信任感,有效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一起上访事件。
3.结合对案件实质矛盾的分析把握,提高抗诉工作质量。刑事抗诉救济的不仅仅是实体与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同时也是对审判中未完成的矛盾化解任务的延续进行。深入分析并正确把握案件中存在的实质矛盾是找准抗点的有益辅助。一是要强化公诉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地分析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幅度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正确判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不当之处,做到抗诉理由准确、合法。二是要抗诉理由中应加大对案件实质矛盾的阐述分析分量,增强社会效果的比重,如对于量刑畸轻的案件,可以结合案件存在矛盾尚未完全化解的情况,阐述判决不仅于法无据,且可能导致矛盾再次激化,通过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角度进一步增强抗诉理由的说服力。如该院在办理李某某、沈某某强奸案时,追加认定了抢劫罪名,而一审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3年,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对抢劫不予认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判决表示极度不满,几次三番提出要上访。承办人员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的同时,及时认真审查判决提出抗诉。在提出抗诉时,不仅对判决中存在的定性错误、遗漏犯罪事实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精辟的分析,而且结合被害人的态度深入分析了因被害人所受伤害造成的深刻矛盾和社会影响。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某某区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两名被告人均犯强奸、抢劫罪,其中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4.健全工作衔接和跟踪反馈机制,确保矛盾化解连续性。由于刑事抗诉提出后,原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一般不再参与二审程序,容易造成个别承办人员“一抗了之”的不当心理。而负责参与二审程序的上级院受时间等因素限制,一般不容易深入了解案件中存在的实质矛盾,抑或可能导致案件分析上的重复建设而浪费诉讼资源。同时,原承办人员还容易因这种心理而忽视将抗诉结果向被害人的及时反馈。为克服这一弊端,该院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抗前“会诊”机制,要求承办人员在抗诉决定作出前,应及时与上级公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共同就抗诉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既可提高抗诉决定的准确性,也可促使二审承办人员尽早了解案情、充分准备。二是抗中沟通机制。要求承办人员应密切关注二审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及上级院要求,积极主动地与二审法院交换意见,不仅就法律问题进行沟通,也应就案件存在的矛盾进行必要说明,提高二审程序对矛盾化解的针对性。三是抗后反馈机制。要求承办人员应将二审判决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并进行释法说理,维护审判权威。
三、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创新的思考
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不断变化要求刑事工作也应不断发展完善,与时俱进。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及时健全。除了加大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公诉岗位技能的培训力度外,对社会矛盾化解的价值取向应成为健全抗诉工作机制的重要着眼点。为更好地在刑事抗诉工作中贯彻化解矛盾的宗旨,提出以下机制创新建议:
1.建立刑事判决反馈与预警机制。即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判决情况告知被害人,并征询其意见,对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满并存在上访可能的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启动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存在的矛盾问题,及时汇报研究,及时制定应对预案,根据分析和掌握的矛盾情况,采取对不抗诉决定进行释法说理或者及时反馈提出抗诉决定等相应的措施,不在判决审查环节引发新的矛盾。
2.推进刑事抗诉形式的改革创新。抗诉目的在于监督案件做到公平、公正,不只使用抗诉书形式可以做到,其他形式如口头纠正、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均可作为抗诉书形式的有益补充。如一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石某某盗窃案时,由于被告人被抓获后使用假名、假地址,导致其累犯情节在判决时未被发现。该院在发现石某某的真实姓名为随某某及具有累犯事实后,向一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一审法院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错误。检察建议方式既可实现抗诉的监督目的,也减缓了抗诉方式的刚性,提高监督效率,对于矛盾化解也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范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3.建立不予抗诉决定听证程序。被害人提请抗诉的案件往往是最容易因误解而造成涉法上访,因此对于被害人提请抗诉而不予抗诉的案件应给予重视,可尝试建立不予抗诉听证程序。通过邀请公、检、法三家的经办人、人民监督员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共同参与听证,既可以提高不予抗诉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有力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与误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