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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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亚彩 严淑珍发布时间:2011-11-16阅读次数: 次

 

      【案情】
      原告:黄海生。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局。
      被告经过依法受理、立案、调查等程序查明:龙碧江与黄武集未登记结婚先孕,龙文区计生办已开具证明要去引产,并联系好医院。当事人却私自到,原告黄海生个人开办的龙文华医堂诊做胎儿性别鉴定。被告根据《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器械并罚款2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鉴于原告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情节严重,被告又对原告做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分别对其个人及诊所两次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且原告虽然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情节严重的事实,被告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龙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行为不存在重复处罚情形,被告系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法律依据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至于原告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系被告行使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的范围,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并没有显失公正。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评析】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已对个人开办的私人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后,可以对违法个体再次处以行政处罚,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理由如下:
      一、条例及法律已分别对诊所和原告在未申请取得医学超声许可项目的情况下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行为,及违法对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被告是针对诊所及原告的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做出两次不同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进一步分析被告两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两次处罚并没有存在同种类处罚的重复适用,如并没有对诊所及原告两次做出罚款决定,进一步确认被告两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被告所作出的两次处罚决定确实是针对不同的主体而做出的,虽然个人开办的私人诊所的权利义务由个体直接承受,但这并不能把个体诊所等同于个人,否则就会出现规避法律,处罚量刑畸轻畸重现象。
      四、原告在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致使龙碧江产生了继续违法生育的动机,严重干扰了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只有对诊所和原告分别做出行政处罚,才能进一步杜绝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现象,才能起到教育和预防再次违法的社会效果,被告根据原告违法情节两次做出的处罚措施并无过当。
      综上所述,被告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法律依据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本案的裁判要旨和判决结果并不表明对个体开办诊所从事的任何违法行为均要对诊所及违法个体处以双重处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分析。若单纯对诊所或违法个体予以处罚就足以达到行政处罚之目的及效果,就不应做出双重处罚,否则会导致行政处罚权之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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