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产权证明抵押借款应如何定性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郑敏茹发布时间:2012-02-29阅读次数: 次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经事先共谋,利用黄某某负责保管的两部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伪造一分虚假的车辆挂靠合同,虚构两部车为黄某所有的事实,并以此作为还款能力证明,向陈某某骗得借款8万元,扣除利息4500元,实际得款75500元。
那么,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钱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让被害人借钱给他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害到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得到钱利用的方式是个典型的抵押担保借贷合同,是一种经济互惠的经济活动,两被告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个典型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这个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产权证明作担保,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经济合同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二个罪名,出现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诈骗罪是属于普通规定,合同诈骗罪是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也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