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县乡人大代表作用 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发挥县乡人大代表作用 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杨和来发布时间:2012-04-19阅读次数: 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改革,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是新时期的一项重大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叠加,多种纠纷突出,而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集中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县、乡人大代表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拟从浅析县、乡人大代表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优势入手,对如何发挥县、乡人大代表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作一些初探。
      一、县、乡人大代表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优势浅析
      县、乡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的地位既具合法性,又具人民性。会议期间他们通过参加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县、乡事务;闭会期间通过学习、走访、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向各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从而在县、乡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县、乡人大代表至少具有以下三大独特优势:
      (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县、乡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根植人民群众,长期与人民群众生活在一起,感情最纯真、最朴素。他们有各自的生产工作岗位,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愿望感受最直接,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从而在县、乡事务中最有发言权。同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是县、乡人大代表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修订后的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七条规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县、乡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有利于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从而能够为党和政府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参与管理县乡事务。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后的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第三条对代表享有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如:“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条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宪法和法律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利于调动县、乡人大代表依法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增强基层管理合力。随着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长期以来在封闭半封闭环境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方位、根本性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这些都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县、乡人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又能够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同时,县、乡人大代表的兼职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可以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有效地防止西方议会制度下的大量“职业政客”的出现,使县、乡人大代表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能够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注重实际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二、县、乡人大代表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探究
      社会管理是个老话题,也是新课题。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就必须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把群众工作贯穿到基层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凸显县、乡人大代表的独特优势,积极发挥县、乡人大代表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联络员、宣传员、调研员、监督员、调解员和代理员作用,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凸显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发挥好县、乡人大代表的“联络员”和“宣传员”作用。社会管理是对全社会的管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县、乡人大代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桥梁”、“纽带”。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中,县、乡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无法替代的。一方面,要发挥好“联络员”作用。在党委、政府某一社会管理措施出台之前,县、乡人大代表要通过各种渠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想,准确掌握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群众中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言压法的问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反映,从而使党委、政府出台的社会管理措施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要发挥好“宣传员”作用。在党委和政府某一社会管理措施出台后,县、乡人大代表要面对面向群众加以宣传,使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基层社会管理措施为群众所了解、所熟悉、所掌握,进而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要对群众中由于不理解而产生的误解和不满情绪,通过宣传解释,加强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保证基层社会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凸显参与管理县乡事务的优势,发挥好县、乡人大代表的“调研员”和“监督员”作用。社会管理,既是治理更是服务,是融群众工作和民生工作于一体的。搞好社会管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以人为本,把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要发挥好“调研员”作用。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县、乡人大代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基层社会管理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活动,通过听取汇报、走访群众、发放问卷调查、实地察看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基层社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和征集人民群众对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讨论研究、综合分析,就基层社会管理中具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向各方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另一方面,要发挥好“监督员”作用。县、乡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议案报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讨论和决定关于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就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各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解决。闭会期间,要善于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制度、体制、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与诉求,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三)凸显增强基层管理合力的优势,发挥好县、乡人大代表的“调解员”和“代理员”作用。社会管理最终是通过服务群众、引导群众来实施的,社会管理成效最终也取决于做群众工作的水平。为使基层社会矛盾不积累、不激化,县、乡人大代表要直面社会矛盾,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矛盾调处。一方面,要发挥好“调解员”作用。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深受人民群众信任,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和影响力。他们参与社会矛盾调处,能够从人民群众的视角看问题,善于与群众沟通、交流、互动,从而能够了解当事人深层次原因,容易与当事人产生共鸣,缩小甚至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达成共识,从而有助于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县、乡人大代表在联系走访群众过程中,要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方法,下症下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矛盾各方积怨深、分歧大的调解案件,可邀请当地党政、司法机关、村(居)委会联合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另一方面,要发挥好“代理员”作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基层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县、乡人大代表要将基层一时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以及个体、无序的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归类,积极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将群众的利益诉求引向规范、有序和理性的渠道,既可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资金和精力,又可有效减轻上级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量,有利于上级有关部门集中更多的时间研究、处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确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事务中的主体地位,为充分发挥县、乡人大代表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在法律法规原则下积极探索和实践,理清县、乡人大代表参与和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方式,探索创新县、乡人大代表活动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集约化,减轻政府管理压力,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一)建立健全县、乡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修订后的代表法第四条、第七条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如何联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从方便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县、乡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建设。一要建立代表公示制度。也就是将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向选区的选民和社会公开,选民和群众可以随时随地与人大代表联系,反映意见和要求;二要建立代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也就是依托乡镇或社区办事处安排一个接待室,实行每周固定半天或一天,或每个月的上、中、下旬各固定半天或一天,安排在本辖区的县、乡人大代表轮流值班,接待群众来访;三要建立代表固定联系制度。也就是建立县人大代表与若干名乡镇人大代表及原选区选民和群众直接联系,乡镇人大代表与若干原选区选民和群众直接联系的制度;四要建立代表述职制度。也就是建立县、乡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制度,对县、乡人大代表述职的方式、次数及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健全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的制度。修订后的代表法第十九条,对县、乡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作出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和代表小组的组成原则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专题调研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代表活动的时间,工资、待遇、补贴以及经费来源作出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立足本地实际,找准县、乡人大代表工作与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结合点,总结好的做法,善于吸收、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一要建立方便务实的代表小组,促进县、乡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二要对县、乡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代表小组活动作为相应规定,以调动县、乡人大代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要创新代表活动机制,围绕基层社会管理确定活动主题,努力提高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要对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的时间、工资、待遇、补贴以及经费来源作出规定,为县、乡人大代表活动提供保障。
      (三)建立健全县、乡人大代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需要将基层社会管理导向依法治理的模式。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审视这一全新命题,把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层面的东西,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巩固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成果。一要建立健全畅通民意表达机制,让群众说想说的事情,讲想讲的意见,提想提的困难,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要建立健全民意研究处理机制,对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归类、分理、研究、处理,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三要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做到凡是不能使群众受益、得不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措施不出台,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强制性措施不出台,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措施不出台,确保人民群众正当权益不受损;四是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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