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承载着确保宪法法律在基层实施,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的重任。近几年来,乡镇人大依法履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推进民主法制和人大制度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工作与法律规定相比,还没有完全到位;与新时期要求相比,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的需要。调查显示,目前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乡镇人大的认识还有偏差,乡镇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未能很好体现。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但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在一些地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现在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乡镇党委,而不是人大。乡镇重大问题、尤其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必须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才能付诸实施。但实际上,目前镇的许多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不少是由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没有经过人大这个法定程序便施行。有的乡镇把乡镇人代会看作一种形式,只安排半天时间;有的甚至把人代会与工作会合起来开。从我国的基层政权组成来看,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同为乡镇三个正科级干部,但现实的情况是,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却未能享受同等待遇。据反映,有的县召开科级干部会议和推荐处级干部的测评会,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都参加了,惟独不让人大主席参加。这些待遇上的差别,挫伤了乡镇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职责还不够明确,不利于发挥人大主席团的作用。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召开乡镇人代会一般是一年一次,加上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既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也没有行使职权的途径,这种尴尬机制,使得乡镇人大职权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到位。乡镇人大有13个职权涉及范围比较广大,要行使好这些职权,单靠一年一度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不够的。而且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还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关乡镇全局或较紧急的情况和问题亟须作出重大决策,如果临时召开人代会,从目前看难度很大,如果等到人代会再作决策,就会延误时机,丧失发展机遇。因此,闭会期间发挥好乡镇人大主席团作用,代行乡镇人大部分职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如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情况在人代会期间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闭会期间如何向人大报告,如果为此事再召开一次人代会从现实来看是不可能的,那么在闭会期间只有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才是最现实的。但目前《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和具体职责,这不利于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
人大工作难以保证,“责任田”抛荒。目前,乡镇人大普遍存在以做中心工作和具体工作为主、人大工作为辅的现象,如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普遍分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及国土、城建等工作,并且都要按指标任务进行考核奖罚。为完成这些工作任务,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不得不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中心工作。由于乡镇人大工作无法得保证,乡镇人大面临着“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己田”的尴尬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乡镇人大正处在完善和发展阶段。改进和加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政治权利的实现,促进乡镇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乡镇人大和各级人大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一个体系的完备,不取决于最强的一环,而取决于最弱的一环。最弱的部位正是更需要改进和加强的环节。我国五级人大代表中,乡镇人大代表占了百分之七八十。乡镇人大作用的实际发挥,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这根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权威来说,关系重大。农民是最讲实际的,广大农民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会,首先不是来源于理论的认识,看你宣传得怎么样,而是来自于对社会实践结果的检验,看他身边的人大代表是不是替人民办事。因此,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大农村扎下根来,不仅要在法律上规定它的地位,更要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它的效能。要把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当作落实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头等大事来抓。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和职责。《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第十五条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怎样统一?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不是应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来工作?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应当怎样开展工作?这些有必要在《组织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乡镇人大如果没有常设机构,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力在基层就很难实现。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职权,并要求配备主席、副主席及相关人员。从这个角度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既有常设的特征,也有常设的必要。如果人员常设而机构不常设,就会人为造成乡镇人大主席是多余的误区。从实际工作来看,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事实上的乡镇人大常设机构已经被实践证明在乡镇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不少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其常设机构的职权,并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较好作用,收到良好效果。建议全国人大重视地方人大的探索,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常设性质和法律地位。一要进一步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定位,改变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临时性机构的看法,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与乡镇党委、政府同样级别的一个常设机构。二要完善人大主席团职能,赋予主席团一些实在的职权。如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人选;负责组织选民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的罢免和补选工作;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个别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案,并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等。
要为乡镇人大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要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专职人大主席是中共党员的,最好安排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设办公室和代表联络两个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纠正专职主席、副主席常年包抓政务性工作等不恰当的做法,确保他们有足够时间,精力抓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