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重伤该定何罪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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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灿明发布时间:2012-04-19阅读次数: 次

 

      【案例】: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11时,黄某醉酒驾驶一部马自达轿车,沿漳州市区南昌路行驶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规定让行人先行,致轿车车头撞到由北往南方向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妇女于某,造成于某受伤倒地。
      经法医鉴定:于某系颅脑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重伤。经检验,黄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60mg的酒精,属严重的醉酒驾车行为。交警同时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赔偿于某各项经济损失计30多万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危险驾驶罪”入刑规定,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该罪只能判处拘役。而刑法关于判处拘役是这样规定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黄某的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按以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最多刑期只有六个月,如果对醉驾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甚至多人死亡的,若按此罪判罚则显然太轻了。而黄某的行为属于法理上的牵连犯,其行为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从这上面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最高刑可以达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比“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要长,判决可以更重。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性交通肇事罪较重,因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对黄某进行起诉。这也符合修正案最后一句的规定,即:“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说,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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