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基本知识问答(一)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人大代表基本知识问答(一)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章 斋发布时间:2012-04-19阅读次数: 次

 

      1.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2.人大代表主要分为哪几级?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分为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3.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人大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担任代表职务满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5.人大代表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6.人大代表享有哪些权力?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主要有:(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力。(2)审议的权力。(3)提出议案的权力。(4)选举的权力。(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力。(6)提出罢免案的权力。(7)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8)参加表决的权力。(9)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另外,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同时,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应享受的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司法保障、物质保障和其他方面的保障。
      7.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代表的职权;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此外,法律专门规定的代表的义务主要有三项:(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3)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8.人大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主要有:(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主要有:(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3)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4)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7)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8)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9.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审议权?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审议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审议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是对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审查;审议还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表自己政见的一种重要形式。
      10.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力。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名代表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11.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权力。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代表平时的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转交给本级人民政府。
      12.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3.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3)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这是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主要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也是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4)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另外,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