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2009年8月,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九部委(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2010年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就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医改工作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广泛宣传。市医改办印制了一万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手册》,并发放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也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基本药物制度在群众中的知晓率。二是设立机构。成立了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状况。目前核定人员编制4人,已到位3人。三是开展督查。从实地督查的情况看,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开局良好。今年元月起,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能做到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与省级增补的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报销目录,不设自付比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严格控制临时用药范围,确保临时用药品种、金额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展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已分三批启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实现全市全覆盖。第一批是东山、南靖、长泰3个县,于2010年1月30日开始实施试点工作;第二批是芗城、龙文、龙海、漳浦4个县(市、区),于2010年6月1日开始试点工作,第三批云霄、诏安、平和、华安等四个县于2011年3月31日启动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全市100%覆盖。据统计,今年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全面铺开后,我市医疗服务及费用呈现“两升两降一满意”的好势头。上半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13.49%和11.86%;每门诊人次药品收费和出院患者平均药品费用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5.77%和16%,这两项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线;在省卫生厅组织的满意率调查中,群众对我市医疗服务的综合满意率达到了82.65%,位居全省第二。
三、完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机制。今年3月,我市完成了第七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级确标工作,以及11个县(市、区)及市直医疗单位的合同签订工作,全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价格明显下降,平均降幅29.98%,最高降幅达66%。在21家具备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起全市基本药物配送任务的同时,市药监局加强了对药品配送情况的监督,医疗机构加强了与配送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更换未能按时供应的品种,确保了基本药物配送到位,有力保障了临床用药的需求。同时,配合省药采办开展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第八批、九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分片确标指导意见的讨论。
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核定及人员设岗工作,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9]44号)精神,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完成了编制核定,人员设岗工作正在逐一落实。按要求重新核编后全市共4601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20人)。核编后比核编前增加93人,增加2%。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市政府在2010年初就出台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0]33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施意见都建立了经费保障机制,目前人员工资全部保障到位。还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市政府从2009年起就安排200万元资金,以后逐年递增,用于奖励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零差率销售补偿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后,需要政府补偿机制同步实行。虽然各级政府对补偿机制的建立都给予高度重视,但是各县(市、区)发展仍不平衡。据了解,我市第三批开展零差率销售改革的云霄、平和、诏安、华安等县的补偿方案尚未出台,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二是村卫生所使用基本药物问题。按照省级要求,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所有村卫生所全部配备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内的药品,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11月1日后,村卫生所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全省集中采购,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严禁村卫生所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需求情况,向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采购,并以采购价供应村卫生所,不得另外加价。同时各地要指导村卫生所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实施难度很大。目前,除芗城区、龙文区100%外,其余尚未配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