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面纱 还原真相――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一、案例简介
201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与陈某等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某大排档喝酒时,陈某责怪被告人王某不接其电话,被告人王某遂将自己的手机掷破在地,后被告人王某到隔壁桌喝酒的卢某旁边捡手机时,卢某对被告人王某说手机都坏了捡了有什么用,陈某觉得卢某那桌的人很嚣张,后被告人王某与陈某走到卢某那桌,陈某打了与卢某同桌的谢某头部一巴掌,并从桌上拿起啤酒瓶朝谢某的头部右侧砸了一下致其昏倒在地,卢某劝架时,被告人王某操起塑料椅砸中卢某的背部一下后,又连续二次砸向卢某时,卢某用左手格挡,其左手掌骨被砸伤。经漳浦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卢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
二、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件的定性,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在大排档这一公众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卢某致其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建康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被害人卢某讲“手机都坏了捡了有什么用”一句话而心生不满,觉得对方很嚣张,故意殴打卢某致其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观犯意而言,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的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事前有一定的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或矛盾没有化解时,行为人主观产生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通常是行为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仅仅是因为被害人卢某讲一句“手机都坏了捡了有什么用”这句话,就觉得被害人卢某很嚣张,吃定他们,遂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卢某,其主观直接起意并不是使被害人卢某的身体遭受损害,而是满足自己逞强称霸的流氓心里。因此,根据事情的起因和当时的客观条件完全可以判断出,被告人王某的主观目的是惹事生非、挑起事端,满足自己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更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其次,从犯罪动机而言,判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关键是是否事出有因,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一定的恩怨。笔者认为,“因”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行为人凭空捏造的,同时,“因”也应该是符合常人推断的理由,而不是行为人自己臆想的。对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抑或只是因为看不惯别人这些所谓的理由,都不能称之为“因”。因而在寻衅滋事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自认为被害人卢某讲“手机都坏了捡了有什么用”这句话是吃定自己的意思,这种荒谬的理由只是被告人王某伤害被害人卢某的借口,纯属被告人王某自己的主观臆想,凭空捏造被害人卢某“吃定”他们的想法,这些借口根本不能称其为原因,只是被告人王某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以达到教训被害人卢某的目的,追根揭底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主观上逞强斗狠、称王称霸的心理。本案中被害人卢某自己在陈述中也表明不清楚为何会遭致被告人王某的殴打。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事出无因,只是根据自己凭空捏造的想法伤害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最后,从行为侵犯的对象而言,可以用“双重置换规则”来区别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双重置换规则”是指对寻衅滋事行为人(被告人)的置换和对寻衅滋事行为对象(被害人)的置换。“对被告人的置换”是指在殴打他人案件中,在殴打行为此时此地的情景下,把殴打者置换为另一个正常的一般社会人,其仍会或者可能会实施殴打行为,说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并不是无缘无故的“随意”行为,那么殴打行为就不是寻衅滋事行为;“对被害人的置换”是指在殴打他人案件中,若用另一个人来置换被害的行为对象,如果殴打者并不会就此停止殴打,就可以说明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可以替换的,具有偶然性与随机性,殴打行为显然是寻衅滋事行为。结合本案,套用双重置换规则来分析,如果把被告人王某置换成另外的社会正常人,一定不会因为一句话而产生对方吃定自己的想法,进而对被害人卢某采取殴打行为,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具有寻衅滋事的特征。同时,如果我们再把被害人卢某置换成另一个社会正常人,设想在同样的环境里该人同样实施相同的行为,毫无疑问,被告人王某仍会对该人实施殴打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的想法显而易见了。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心态,以对方很嚣张为由对被害人卢某进行殴打,无理取闹,殴打的对象是事先并不明确的人,符合寻衅滋事罪事出无因、侵害对象随意性的特征,运用“双重置换规则”更是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出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结论
被告人王某公然藐视法制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漳浦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