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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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荣辉发布时间:2013-03-15阅读次数: 次

 

      社会管理创新是篇大文章、大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应当抓住当前社会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立足职能和工作实际,在参与虚拟社会管理、城市社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弱势群体管理、自身社会管理创新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网络虚拟社会发展迅猛,信息传播途径大大增加,成为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根据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发布的首份《福建省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全省网民数已经突破2000万人。与网络迅猛发展相对应的是,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黑客犯罪激增,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污染了社会风气。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09年我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一是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包括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等各类犯罪行为,以及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等。二是落实专业化办案的思想,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并研究制定针对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获取、固定、审查、出示、移送等相关办案规定,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取证,这方面我们检察机关是比较薄弱的,应当加大培养既懂得信息化技术,又善于办案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对于涉及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和本单位办理的案件,以及本地区重大网络舆情,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形成周报、月报,实时提供给领导决策,防止正常的案件处理被网络恶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四是重视预防网络犯罪工作,充分发挥网上检察微博、检察论坛、检察门户网站的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向广大群众宣传预防网络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增强网民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参与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参与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包括:一是加大对涉及民生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对制贩病死猪肉、地沟油、毒豆芽、染色馒头、醉酒驾驶、环境污染、食品添加剂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加大惩治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的舒心、出行安全,生活能够安居乐业。二是加大对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质量。金融类犯罪往往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重大,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在办案中要从“吴英案件”中吸取教训,必须严格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创造宽松的法治环境。在金融犯罪较多的地方,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办案机构或派驻巡回检察工作室,确保金融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并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以维护金融安全运行。三是参与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区分治安重点地区,科学配置检力,依托巡回检察室等派驻机构,加强与街镇综治部门、派出所、司法所的沟通合作,落实社会治安的网格化管理。四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督促社区矫正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并充分利用现有移动通信gps定位技术,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移动终端设备,要求其24小时保持畅通,必要时进行跟踪定位,并实现这一系统与检察工作信息平台的无缝衔接,同时将社区矫正监督纳入社区检察工作,明确监所检察的职责仅为对监管场所内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以缩短监督距离,防止漏管、脱管。五是探索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是利用信息手段尝试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工作信息单向对接。为了有序推进该项工作,首先要实现检察机关工作平台与公安、工商、税务执法信息的单向衔接,并逐步扩大衔接的行政机关数量。在信息平台建设中必须强调对接的单向性,以防止检察工作信息的泄露,而这也符合法律监督单向性的要求,并凸显了监督和制约的本质区别。
      参与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创新。目前,在我国农村和城市之间存在大量的城乡流动人口,以福建省为例,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目前全省登记的流动人员已达1107万多人,人员结构复杂,管理不好很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远远大于非流动人口,从调研的情况看,流动人口犯罪大致占犯罪总人数的80%左右,因此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疑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检察机关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主要是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司法待遇和预防流动人员犯罪,具体来说包括:一是彻底消除对流动人口审前羁押的歧视性待,建立流动人口涉嫌犯罪人员无逮捕必要不捕风险评估机制,落实审前程序中流动人员与非流动人员同等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对于没有逮捕必要、能够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的,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得实施变相逮捕。对于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定期开展动态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发现没有逮捕必要的,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二是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建立由司法部门、企业和社区基层组织参与的帮教基地,对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属流动人员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符合假释条件,但户口所在地没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或者虽已建立而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监督考察义务,确属流动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属流动人员的罪犯,没有固定住所,无法开展社区矫正,本人自愿参加帮教的,到帮教基地进行社区矫正,以防止对流动人员的重刑化倾向。三是积极参与针对流动人员的治安防控工作,依托派驻检察室和检察工作室,加强与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的合作,摸清区域内流动人员底数、概况,掌握与流动人员有关的信息,建立流动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实地走访、考察,及时更新信息库的有关数据,加强与司法所的合作,针对流动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预防流动人员犯罪。
      参与弱势群体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虽然社会公平正义并非绝对的平等,但应更加关注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更加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未检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赋予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管教所、看守所内未成年人监区等涉及未成年人监管场所的监督职责,探索建立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和消除制度,通过扩展帮教模式、帮教基地,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严格落实对被害人权利义务和诉讼进程告知的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明确承办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应当询问被害人,并严查针对被害人的非法取证犯罪,规范被害人救助基金,落实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制度,在涉毒犯罪、涉黑犯罪案件中根据情况督促侦查机关采取被害人保护措施。三是建立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家属的救济制度,对出于家庭困难原因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家属均为未成年子女、精神病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的,尤其是在夫妻共同犯罪案件和夫妻之间互相针对型的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给予必要的救助,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各项民政待遇,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感化罪犯,促使其在监管场所积极悔罪,重树生活信心。四是加强对民事、行政申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重点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食品卫生、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劳动金融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按照办案机制要求,严格民行案件受理审查制度,同时探索建立针对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劳动纠纷等案件的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制度,加强对民事执行和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建立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自身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自身管理创新不仅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是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其他主体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其具体措施有:一是建立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收案、立案、办案、结案程序的科学化管理和动态监控,并及时汇总与分析相关办案信息。二是加强学习和应用检察信息化,利用办案系统,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案前、案中和案后”监督;通过开展办公自动化(office automation,简称oa)应用,规范办文办会,推行无纸化办公和电子文档收集归档,完善机关公文数据库。三是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特约检察员制度等外部监督机制,继续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等阳光检务活动,设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办公室,由专职干部负责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有关专家等,形成外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扎实推进检察人员自身公正廉洁执法,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作风建设、绩效考评、检务督查和执法办案考评等各项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坚定“忠诚”的政治本色,践行“为民”的宗旨理念,保持“公正”的价值追求,牢记“廉洁”的基本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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