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依法进一步行使好环保决定权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保护地方生态环境中,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也具有自身独特的职能优势,我们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和准确认识人大在生态环境建设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任务,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重大事项决定权(以下简称“决定权”)的行使,推进地方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一、行使环保决定权是地方人大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
地方人大行使环保决定权是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关系到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恶化趋势、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以及各地方党委推进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通过国家政权的形式贯彻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之中。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务必提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本领。人大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从职权法定原则出发,通过行使决定权,作出有影响力的决议决定,使党委有关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决策意图得到准确体现,人民群众希望在优美舒心的环境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及时反映,使整个转化过程成为有效反映和整合各方面意见的过程,成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良性互动的过程,成为党的主张不断完善并加以法制化的过程,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保护生命与健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和长远需要。
二、地方人大行使环保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动意识不强。一些地方人大在加强决定权行使、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思想认识没有完全到位,自身缺乏主动决定意识,进取精神不够强,在重大事项决定领域不太积极主动去开拓履职的空间,在思想上自我禁锢,在实践中自缚手脚,怕误认为是与党委“争权”,“影响”同党委、政府的关系,宁可“失职”也不“越权”,因而往往把决定权束之高阁,不敢、不愿大力宣传和依法争取行使决定权,对有无决定权的行使不太在乎。另外,一些地方人大把自己仅仅看成一个监督机关,党委已经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到人大只是履行法定手续,总认为“党委是编戏的,政府是演戏的,人大是评戏的”,导致在行使决定权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批准性决议多、自主性决议少;部分已做出的自主性决议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这些现象越往基层越明显,特别是在县一级人大。
2.机制尚未理顺。由于我国地方“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理顺,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或行政决策为主的模式仍然有某些存在的“合理性”和实用价值,而且凭着原有思维定势的强大惯性,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甚至是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带全局性、长远性、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影响重大的事项,往往被同级党委或政府替代决定。如,全国各省关于生态省建设的有关决定,浙江、吉林、青海等省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而山东、四川、云南等更多的省份是由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作出的。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只作了基本的、原则的规定,有些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常常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人大,或主观地进行甄别和选择,自己能做的一般都不提请人大决定,实在不能做到或“风险系数”很高,做出后需要承担“巨大风险”的才交人大讨论决定;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在重大事项上“先斩后奏”,越权行事,将人大行使决定权视为“走过场”。
3.可操作性较差。在对决定权的理解上,一些地方人大仅仅满足于出台若干决议或决定,同时,所作出决议或决定常常是一些泛泛之谈,太原则、太笼统、太抽象,宣示性、号召性的多,没有实际内容,也没有强制力,涉及具体事项的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环保规划、经费投入、环保执法等方面更是很少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一府两院”在执行决议决定中很大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空间,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的问题如何追究责任很少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以及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如何追究责任,也缺乏具体阐述,导致执行者的价值取向及其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好坏,弄不好,所作的决议决定到最后成了一纸空文或一张空头支票。
4.社会重视不足。由于生态效益具有滞后性,人们往往只注意劳动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顾其生态效益的好坏,看不到当这种现象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就会影响生产生活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加之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普遍没有硬性的环保指标,从而导致“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个别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只关心人大监督意见的落实,对人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或决定却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有些领导干部更是为出政绩根本不履行环保职责,甚至成为当地利税大户企业违法排污的“保护伞”。再者,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单位)大都习惯于按党委、政府红头文件办事,不太重视、不太支持、不太认可人大的决定权,较少自觉将重大事项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即使有时提交到人大讨论决定,也不太重视人大的意见,不太认真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
5.跟踪督办不力。有些地方人大虽然作出了一些决议决定,但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很少组织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决议决定的情况也不及时督促纠正,致使一些重大决议决定成为一般号召,虎头蛇尾,效果寥寥。另一方面,决议决定作出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人大领导班子的更替,对决议决定的持续跟踪监督力度减弱,加上个别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一见到人大放松监督,就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污染现象重新反弹,使决议决定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严重损害了人大决定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6.自身建设不足。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完善,自身的创制能力不够,人大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的渠道还不宽,缺乏专家咨询和科学论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三、地方人大进一步行使好环保决定权的意见建议
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如何更好行使决定权,推动这一重大事项的有效解决,从而更加有力地推进地方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笔者认为:
1.要提高认识、下大决心。地方人大要充分认识决定重大事项,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在保障群众健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职责,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历史地位,进一步增强我们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要下大决心,抓大事,抓要害,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切不可泛泛而论,更不能因具体琐事而使权力滥用,淡化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与责任。
2.要及时请示、加强沟通。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普遍较为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和能力建设力度。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人民行使好地方国家权力。要认真贯彻同级党委的决策,对于涉及到的生态环境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人大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反映人民的诉求和人大处理的意见建议;要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依法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把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意图转化为本行政区域各行各业和本地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一致行动,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为政府加强环保工作提供权威性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
3.要依靠群众、完善机制。生态环境的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我们要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决定权中探索和完善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掌握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武器,形成全民积极参与决议决定的制定与实施中来,让公众参与、受公众监督、使公众满意,推进生态宜居环境建设。如,1994年4月22日,原县级南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在滨江路外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除了通过媒体公布《决定》之外,还在滨江公园林荫道旁的草坪中专门立了一面石鼓,将《决定》内容以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形式刻在其上,让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能参与到对《决定》的监督上来,时刻以石鼓上的《决定》为法律依据,保障公众自身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稀缺的滨江资源和秀丽景观为全体市民共有、共享、共赏。
4.要珍惜优势、充分发挥。人大与人民群众有着比一般国家机关更多、更深的内在的血肉联系,这就为地方人大建立与群众和社会双向沟通、密切联系,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代表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利益提供了无法替代的优势。人大要充分珍惜发挥这个优势,通过开展代表活动、征询代表意见、走访座谈讨论、开展视察评议、组织专题审议、进行调查论证等形式,察民意、求实情、谋实招,为确立和决定重大事项奠定前提和基础,使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真正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主张。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个优势,坚持不懈地深化决定权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推进地方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5.要探索开拓、大胆创新。我国走了一条跨越式的发展道路,发达国家在几百年中解决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阶段集中爆发,我们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按部就班地解决环境问题,地方人大应在人大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必须有新思路、新机制和新的方式方法,认真贯彻领会中央9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大胆开拓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空间,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重大事项决定模式,探索和加强有益的决定权行使的有效形式。
6.要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做出自主性决议是行使法定职权的一种特定形式,人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增强工作责任感,克服消极等待的思想,克服实际工作中“淡化”、“弱化”、“软化”、“虚化”问题,充分发挥主动性,理直气壮地依法“争取”和切实行使决定权,努力做到不失职,不缺位,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积极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7.要加强调研、科学论证。人大是权力机关,不直接行政,不直接司法,但却要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深入调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是本地区全局性、根本性的大事,调查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实地调查、座谈会、问卷调查、下基层走访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调查事物的本质和内因,了解倾听群众的意见与诉求。这样提出的问题才实在,解决问题的办法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发言和审议才有质量和力度,作出的决议决定才符合法律、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的利益,“一府两院”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积极地推进,实效性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进行分析论证、决策评估,进行可行性研究,这样才能把重大事项抓准,增强决议决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利于在实际应用中的贯彻实行。
8.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在决议决定制定过程中应推行对“一府两院”问责制,尽可能明确“一府两院”在执行决议决定责任、义务,目标到单位到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彻底解决地方政府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为先的弊端;同时,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尽可能合理压缩“一府两院”在执行中的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从制度层面上防止执行的随意性,这是能否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关键,也是为日后组织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供刚性的依据。
9.要强化督办、一抓到底。衡量行使决定权的实际效果,最根本的还要看决议决定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地方人大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不是行使决定权全过程的完成,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后续督办,综合运用各种法定职权,坚持一抓到底,保证行使决定权成果的落实,确保行使决定权的实效。要构筑跟踪督查机制,如贯彻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反馈制度、跟踪检查制度等,使跟踪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更有利贯彻落实;要完善制约手段,通过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调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办理落实不力的可采取提出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甚至使用任免权,追究责任;对于“一府两院”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人大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要坚决使用撤销权;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督办职能,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的权威和严肃性,真正把行使决定权的成果落实到实处。
10.要积累经验、促进立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广更深更新的要求。如今,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并不断加深,原有环保法律法规及其运行成效,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的差距逐渐显现,亟需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人大的决定权可以对立法权进行补充和完善。地方人大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决议决定,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由有权人大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者由上级人大出台专门决议决定,是一条遵循立法规律的极佳路径,也是非常有效的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解决方案。如,新近通过的《厦门、漳州、龙岩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共同决定》,同样在坚持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原则下,就加强区域水环境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有许多可以为调整和补充现行法律法规(如《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在考虑修法时,一定要重视吸收地方决议的内容,尤其是充分吸收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从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也为以后长期的环保执法检查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