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践与反思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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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杰 江英凤发布时间:2014-02-13阅读次数: 次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一、运行:巡回审判的特点
  近年来,巡回审判获得了很大发展,全国各地如火如荼推进,产生了“农忙法庭”、“假日法庭”、“快速反应法庭”、“巡回审判点”、“司法服务点”等形式多元的产物,虽形式不一,但总体具有的几个特征。
  (一)就地立案。巡回审判法庭受理案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巡回审判法庭到当事人所在地就地立案。二是当事人到固定的法庭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起诉后法庭进行立案。从实践中来看,既可由巡回审判法庭在所辖区域内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定期派人到各审判点就地立案,也可由巡回审判法庭的法官携带必要的办案装备,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就地立案。这种方式大大改变了社会对法院“门难进”的偏见。
  (二)就地审理。巡回审判与一般的坐堂问案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地点不同。巡回审判改变了大多数人对诉讼的印象:庄严的法庭、缄默的法官、激烈的辩论以及不时响起的法锤声。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拘形式,发展出多种就地办案的形式,如田间法庭、林间法庭、炕上法庭等,就地审理的方式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拉近了群众与法院的心理距离,切实便利了群众参与诉讼。
  (三)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十分注重调解,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的,开展上门调解等工作。并通过邀请特邀诉讼调解员、挂钩基层调委会组织等参与调解,将调解工作的范围扩大,调解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解决案件的本源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实行巡回审判制度的地区主要是农村及山区地区,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而新兴的一些专门的巡回法庭,如交通巡回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旅游巡回法庭、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等,受理的案件类型也相对集中于某一类型。
  (五)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巡回审判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巡回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理念。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
  二、优势:巡回审判的司法价值
  (一)有利于民众增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诉讼,作为国家正式提供的救济制度,具有正式性、权威性、强制性、公平性,有着其它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比拟的优点。然而现实中人们仍面临着诸多诉讼障碍,除了交通、时间以外,比较重要的因素还有: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法院的畏惧感;较高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巡回审判的推行,则可以较好的解决以上诸方面的问题。它通过亲民的、主动贴近民众的方式,消除了民众对于法庭的畏惧感,转而将其形象变得亲切、可信赖。通过通俗的方式,让法律知识欠缺的障碍也得以最大限度消除。通过快捷的立审执,加快办案进程,缩短办案周期,让群众能及时得到“正义”。通过免收立案费等方式,使得诉讼费用的问题也得到缓解,大大增加民众利用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二)有利于有效地解决纠纷。法院作为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关,一切工作的宗旨就是有效地解决纠纷。一是巡回审判通过法官的主动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能够更多的发现案件背后的隐情,增加对纠纷的全面了解,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裁判工作。二是巡回审判“就地审判”,一般“就”的都是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等当事人熟悉的场所,基本上可以认定这些场所属于“熟人社会”。这种特定形场所,对于法院的审判、调解、执行等活动的开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三是有利于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巡回法庭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即为“指导民调”,建立“诉调对接”。各地法院尝试的在乡村设立巡回审判点,聘任巡回审判联络员,在交通巡回法庭中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医疗巡回法庭中与医疗卫生专家顾问团的合作等等,充分了展现巡回法庭在整合纠纷解决资源上的特有优势。
  (三)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巡回审判更为注重调解的运用,它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的是当事人的认同与接受,更加注重社会效果的实现,调解率成功率很高。巡回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全部在群众的目光之下开展,这种司法透明的审判过程有利于遏制司法不公。
  三、发展: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建议
  (一)制定巡回审判的相关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当前巡回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多为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如何操作实施,没有相应的规则给予细化。若要真正意义上将巡回审理常态化、长效化,需要出台规范性意见,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巡回方式方法、审理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实践操作应用。关于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和方式,首先,对于离婚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高发的典型性案件在当事人无特别要求的情况可以积极实行巡回审理,以便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示范作用。其次,对于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应尽量巡回调解、巡回审判,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第三,对与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协助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借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机会进行巡回调解,帮助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
  (二)加强法院的物质保障。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仍被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之中,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每年要额外增加巡回审判经费实在是一项难题,而这些地区又是巡回审判开展的主阵地。如何化解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改革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将巡回审判所需资金纳入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还可以通过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法院系统的对口帮扶来解决不同地区巡回审判供给不足的问题。另外,可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享受一定的巡回办案津贴,在干部选拔、职称评定等问题上对参与巡回审判的法官予以照顾。
  (二)建立与基层组织的合作沟通机制。巡回法庭能够与各乡镇的司法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在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保障巡回审判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法庭,巡回审判制度所取得的效果就越好,相反,巡回审判制度也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1、建立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机制。在巡回办案过程中,有效建立起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优势,既可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又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及时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整个纠纷处理省时、省钱、省事,取得了法院工作、人民调解、当事人权益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赢局面。
  2.建立基层组织参与和列席审判的协助制度。其它基层组织包括居民、村民委员会,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等组织。对于曾经参与过纠纷处理的基层组织,可以吸收其成员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或列席审判,听取其合理意见,作为裁判参考的依据。对于虽未处理案件但在地方较有威信的基层组织,也可以邀请其参与审判或列席审判,允许其在审判程序中对案件审理提出合理建议,并对审判结果向基层群众进行解释说明。
  总之,巡回审判制度因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了现阶段的我国国情,是新时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理念、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必然要求。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审判制度还须与进俱进,不断完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功能,为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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