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问题及建议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即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建立,对于解决捕后久押不决、完善羁押制度、尊重和保护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能有效降低羁押率。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以来,由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且无经验可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等多方面的工作,它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制度规定的一大进步,不但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存在着规定过于宽泛,原则需要细化等问题。
1.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效力。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而不是“决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尽管提出“建议”,但检察机关的建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有关机关“可听可不听”或给出不变更的理由,检察机关却没有进一步可以采取的措施,而且“通知”并不等同于“经过审查批准”,因此就会出现有权批准而无权解除的“怪现状”。新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如何兼顾“只有检察机关有权决定逮捕”和“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张一弛法律规定,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2.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衔接。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没有形成一套监督合理、高效运行机制,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如何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衔接工作仍在探索中。承办人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其审查方式是在审查案件实体时一同进行或另外单独再行审查,没有具体规定,是书面审查还是以询问(讯问)方式进行也没有明确,导致各承办人根据自已的工作需要或工作习惯来进行。而且如果工作中出现监所部门的建议与公诉部门审查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导致检察机关内部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各环节衔接较为散乱,缺乏有效规范。
3.法律文书的应用不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不应羁押的,应提出建议”要用何种法律文书来提出检察建议。是适用以往的《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还是新制作一种文书,这样导致各基层检察机关使用的文书五花八门,有的使用《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有的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尽管内容基本一样,但是名称和形式没有统一,缺乏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审查期限没有明确。法律没有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但是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作为同样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机制,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启动是否套用该三日规定还是另定,不得而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救济。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95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每个批捕后案件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羁押必要,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持不同意见,他们又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检察机关对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决定往往是终局性的,不受任何复审程序审查,因此即使申请方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也无法获得程序上救济,从而使得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权被虚化。
二、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1.赋予检察机关解除羁押程序中刚性权力。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延续羁押和解除羁押程序中实质的刚性权力。建议对新刑事诉讼法93条进行补充,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关机关继续羁押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说明理由,有关机关应当执行。”
2.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为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流畅,建议完善内部衔接机制,建立监督制约体系。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涉及的部门主要是检察机关的侦监和公诉、监所部门。因此,必须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及时跟进监督措施,确保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监督流畅、有序。一是内部监督,通过办案系统,由案管中心对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动态管理,统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标准。对于不同部门对同一案件持不同意见,应当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二是外部监督,对检察机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侦查机关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有关文书3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复议后更换承办人进行审查,并在申请5日内予以答复。
3.统一法律文书。建议高检院统一两种法律文书格式:一是《某某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二是《某某检察院释放当事人决定书》。对于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使用“变更”强制措施文书;而对于属于捕后证据变化或情节显著轻微,期限届满不能起诉建议使用“释放”当事人建议书。
4.明确审查期限。法律应明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为七日。理由:第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捕后审查,审查的标准与逮捕审查的标准不同,要比逮捕审查的更为严格,而逮捕审查的周期是七日,所以在审查周期上应与逮捕审查的周期相当。第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这里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期限为三日,这种情形的审查比较简单。所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期限以七日为宜。
5.赋予当事人申诉权。建议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诉权,即修改为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在七日后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