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信重访问题情况分析与对策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近年来,我市信访总量、集体访量、非正常访量和群体性事件均呈下降趋势,信访形势明显好转。但是,目前的信访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重信重访量居高不下,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重信重访问题,成为摆在各级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重信重访的现状和特点
就我市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信重访量居高不下
据统计,三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2399件次,其中,重复信访840件次,占信访总量的35%。在重信重访中,重信370件次,占来信量的44.1%;重访470件次,占来访量的55.9%。仅2012年重信重访量就达292件次,占全年信访总量的39.5%。重信重访总量及占比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二)热点、难点问题突出
从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占重信重访量的51.2%。二是城乡建设和管理问题,占重信重访量的18.2%。三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占重信重访量的10.3%。四是“三农”问题,占重信重访量的3.7%。五是作风腐败问题,占重信重访量的1.5%。
(三)涉及时间长、处理难度大
重信重访问题大多时间跨度长,且反映的问题一般涉及面广、成因复杂,有些老访问题没有解决,又派生出一系列新问题。
(四)非正常访问题突出
由于长时间不间断的重复信访,一些信访人的家庭经济、精神状况和心理状态发生变化,在信访过程中经常出现不理智的行为。有些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形式对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五)信访人多以弱势群众为主
重信重访群众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而且年龄偏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有些信访人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依规反映诉求等程序意识,导致上访程序脱离理性轨道。
二、重信重访的形成原因
重信重访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社会现象,既有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的因素,也有信访人自身的因素;既有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历史和传统文化方面的原因。当前,重信重访频繁高发、纷繁复杂,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能部门责任主体不明确
许多重信重访户反映的问题在初始阶段并不复杂,但有些基层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正、不合理、甚至颠倒是非,给重信重访的形成留下隐患。
(二)初信初访处置不及时
有些信访问题在初信初访时并不复杂,但因部门间互相推诿、敷衍塞责,处理问题不到位,把小事拖成大事,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而对于一些无理纠缠的老访户、非法闹访户、超级上访户,则迁就纵容,或用“花钱买平安”的做法,满足信访人的要求,甚至作出无原则的让步,使得一些重信重访户在信访过程中得到好处,因此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引发重复信访。
(三)基层信访工作比较薄弱
一些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对信访工作不够重视,责任制落实不力,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是无人受理,或是受而不理,或是处理不当,存在思想认识、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状况。导致矛盾积累,甚至激化,形成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四)政策、法规不完善
由于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或政策,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离退待遇、社保医保等制度不完善、不配套,或缺乏连贯性和科学性,致使政策无法执行或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有些信访问题是体制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原来由政府解决的问题现在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部分人员难以适应从而不断重复信访;有些是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的政策处理的合理的,但当事人坚持按现行政策要求重新予以解决,得不到满足就不断重复信访。
(五)制度设置与实际执行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未进行严格区分,通过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事时有发生,上访者逐渐形成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现象。有些案件还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是还在审理中的案件就强烈要求人大监督。另一方面,确实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上级批示后得到了快速解决,促使上访者“信访不信法”,并形成恶性循环,使信访变成“终审法院”,成了解决纠纷矛盾、化解处理问题的最后渠道。
(六)信访人性格因素问题
重信重访户的性格大多比较偏激,固执已见,加上一些重信重访户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使得一些本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转而要求行政部门解决,宁愿不断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有些信访问题经过多次复查、复核,信访三级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已经终结,而且处理意见是公正的,但信访人仍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要求,长期纠缠、重信重访。
三、治理重信重访问题的对策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要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信访问题的产生,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出台前要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听取广大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力和支持度,考虑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连贯性;出台后要广泛宣传,规范运作程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决策层,并尽快对之进行研究和调整。
(二)坚持落实责任主体原则
在初信初访阶段,信访部门应当准确、翔实地了解和掌握群众上访反映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有关政策及时作出客观有效的处理,并给上访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访、多头访和重复访。
(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原则
基层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关键,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解决问题的能力。对重复上访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该地区、该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和配备较强的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力量,帮助和督促基层政府解决信访问题,及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理顺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原则
各信访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一套密切配合、综合协调的运转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访功能,从而达到实际工作效果。各级信访部门应以理性求实的态度看待群众信访,在解决具体信访难题时,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及时向党政信访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建立大信访格局的基础上,促进重信重访问题的合理解决。
(五)坚持依法办理原则
群众信访反映的许多问题是能够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的,对于信访问题既不能害怕,也不能为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在处理具体信访件时,既要讲究原则和方法,也要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注重灵活性。信访问题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不要让信访者有利可图,减少群众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的产生。
(六)创新处理问题机制原则
重信重访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问题,因此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要不断探索处理问题的新机制和新思路。一是建立重信重访听证制度,让信访当事人将问题摆在桌面上,有效化解重信重访问题。二是引导信访群众直接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减少重信重访问题的产生。三是建立重信重访终结制度,把已穷尽法律程序的信访事项进入终结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四是探索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从源头即受理环节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避免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现象发生,以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完全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改变上访者“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局面。五是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体系,把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特困执行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上访群众,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六是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结合代表、委员履职,帮助信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厘清产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促进重信重访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