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实证研究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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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英俊发布时间:2014-02-17阅读次数: 次

 

      【编者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章节,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也对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为视角,结合该院的实践与探索,浅谈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新规定,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困难与不足,并提出基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受到特殊关注的领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单独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构架,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决心。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新增规定
  (一)确立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针。新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立法上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注重教育引导而不是惩罚。
  (二)确立了分案办理制度。新刑诉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分案办理制度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化,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特殊需求。
  (三)确立了强制辩护制度。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将未成年人强制辩护的范围延伸至侦查阶段及检察阶段,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合法权益。
  (四)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新刑诉法第270条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类似于国外的暂缓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此次新刑诉法首次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却仅将其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中,足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性。
  (六)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新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举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行动。
  (七)确立了轻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经过教育改造,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二、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检工作上的探索与实践
  (一)成立以女检察官为主的专门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女检察官温柔、耐心、亲和力强,更容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的特点,从侦监、公诉部门中挑选业务素质好、口头表达能力强、熟悉青少年心理的青年女干警,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全面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同时,要求女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心,即:细心审查、用心倾听、耐心说理、真心帮教。
  (二)建立青少年犯罪预防心理援助合作基地。检察院与闽南师范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联合成立 “青少年犯罪预防心理援助合作基地”,借助专业科研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一是开展涉罪未成年人捕前、诉前品格认证。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学校、家庭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在案件批捕或起诉前由心理学研究所就涉罪未成年人出具一份心理评估报告,再根据评估报告对确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确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三年来,已参考心理评估报告22份,做出不予逮捕案件9件22人,不诉3件8人。二是开展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邀请心理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辅导和矫治,引导其培养科学健康的心理。
  (三)建立立体化帮教网络。检察院强化对作出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开展“一对一”全程跟踪帮教,组成共同帮教组,开展“多对一”帮教,形成立体化帮教网络,积极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其尽快回归和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平等、公平、温暖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三年来,该院共跟踪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0人,帮助7人重返校园,顺利完成学业。
  (四)开展校园巡回专项检察活动。针对近年来芗城区在校生犯罪人数有所增长的情况,联合漳州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共青团芗城区委等单位开展校园专项巡回检察活动。在专项巡回检察活动中,提出校园“零犯罪”计划,将近三年来发生过在校生犯罪的15个辖区学校作为校园“零犯罪”计划的试点单位,与学校签订检校共建协议,通过开展法制辅导员培训、举办法制讲座、创办校园法制宣传教育专刊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防控机制建设,全面推进未成年在校生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三、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与不足
  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虽已得到特别程序的保障,然而现有的制度设计仍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与不足。
  (一)社会调查方式单一。因为案多人少的关系,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对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直接取证相对较少。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只能通过简单的会谈及与监护人交流等方式进行,所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真实性也较难判断。同时,社会调查的开展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办案部门的业务能力、任务要求、工作方式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强制辩护缺乏配套机制。新刑诉法规定的强制辩护条款确立了未成年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均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所指派的律师在三个阶段是否应为同一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在三个阶段是否都应分别办理一次法律援助,各阶段的法律援助将如何衔接,且为保证律师办案的质量,其必要的诉讼经费应由谁来保障,这些问题均困扰着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新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监督考察以及效力等,但是对于附条件的具体内容、监督考察的机构、内容与方式等却未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较少,仅适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导致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极为有限,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构、考察内容与方式尚未出台具体的制度设计,导致承办人员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热情不高。
  (四)犯罪记录封存完整性难以落实。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刑事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会留存,封存主体理应包含公检法机关,但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芗城区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均采取保密管理,并要求不能进行检务公开,也严格把关有关单位的查询要求,但除了公检法机关之外,学校、社区、证人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单位及个人是否应遵守封存原则,如何进行监督,公检法三家在犯罪记录封存上如何衔接等问题均无规范可依,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保密要求难以落到实处。
  四、基层检察机关践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方向与进路
  (一)坚持教育挽救方针,提升未检工作执法水平。“挽救一个失足儿童,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也是祖国的未来。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干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加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和帮教力度,对于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不诉的坚决不诉,敢于、善于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利;要延伸检察职能,发挥检察优势,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办案模式和帮教模式,不断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结合品格认证工作,推动社会调查制度落实。芗城区检察院目前开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品格认证工作与社会调查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下阶段将积极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品格认证工作和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发挥预防青少年犯罪基地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司法、教育、学校、社区、家庭单位的联系,探索设立专门社会调查机构或聘请专业调查人员,从广度和深度上推动社会调查制度的落实。
  (三)出台具体实施规定,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前,检察院已组织公诉、监所部门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并主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拟根据芗城实际出台《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规定》,认真总结近年来办理未成年人涉罪不起诉案件经验,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排除范围、所附条件的内容、考察期间帮教措施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今后,将主要由公诉、监所部门负责,并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组织、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辖区派出所等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考察,并将考察情况作为最终不起诉的依据。
  (四)加大部门协作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很广,封存的义务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如何避免因涉及部门多导致相关职能的重复、司法资源的浪费或是因衔接上出现真空导致职能无法有效履行等问题,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互相监督制约。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指派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制定严格的查询审批制度;对有些机关存在应该要封存的记录没有封存或是未做好犯罪记录保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加强监督。对于强制辩护制度,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援机构,原则上由同一个辩护人专门负责未成年犯在三个诉讼阶段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发现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落实法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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