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如何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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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丰城发布时间:2014-02-17阅读次数: 次

 

      一、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与此相对应,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由此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府两院”的架构。这实际上就是现代民主政治“主权在民”思想理论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和生动实践。
  司法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专业活动,也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离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包括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陪审员、旁听群众或社会各界的参与,司法工作就会无的放矢,成为无米之炊、无本之木。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利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正确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司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司法工作的成效与效果,要让人民群众来评价,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只有人民群众才最有体会、最有资格来评判司法公正与否。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感受得到实现公平与正义,坚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根本标准,接受人民的监督。
  深刻认识和理解司法的人民性,有助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有助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站稳立场、坚定信念,有效抵御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干扰与侵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更好的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自觉贯彻群众路线,认真履行为民司法、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
  二、始终坚持和坚决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完全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在普选基础上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建立起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形式和最有效的途径。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既充分表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又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确立、建设和发展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政权建设的一般规律,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己任,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进而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包含了深刻的法治命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根本的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任何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才能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一定能够坚守公平正义底线,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
  三、更加自觉和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显著区别之一。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坚持人民性原则,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做到:
  第一,必须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我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一致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第二,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则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对人民法院而言,不管形势如何发展变化,经济社会条件和司法执法环境如何改变,人民法院都要始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始终牢记“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遵循群众路线,掌握群众方法,深刻认识司法人民性,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司法工作中始终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让群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一切司法活动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便民、亲民、利民,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和谐司法新路子,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必须依法履行职权、自觉接受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人大是人民的代议机关,也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充分认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也是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居中作出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但是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并不等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或法官独立,更不等于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仍然要把司法活动置于人大这一合法规范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认同,才能真正确保公正司法。这也是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充分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院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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