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盗采河砂的案例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阅读次数: 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强、姚某生等12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禁采期,擅自使用钢板抽砂船到九龙江主要支流长泰龙津溪珠坂、珠浦河段非法抽砂,参与非法采砂价值分别为65600元至1219958元不等,造成河道砂石资源破坏,龙津溪珠坂、珠浦河段涵养水源能力下降,也严重影响了九龙江水域生态环境。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河道、江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偷采、滥采河砂,不仅大大缩短了现有河砂的有效开采年限,而且带来了河床下切,河势不稳定以及危及行洪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加强河砂管理,规范河道、江道采砂行为,控制开采与合理利用河砂资源已经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九龙江流域的刑事案件,及时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鉴于本案部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由其自愿捐缴生态修复资金,并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开展增殖放流、涵养水草等方式间接修复九龙江水域生态环境,推动建立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