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例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阅读次数: 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通、郑某龙在休渔期,驾驶一艘小型木质船舶到位于休渔区域的龙海九龙江中港巽玉段龙喉口附近水域,利用发电机组、带电拖网具等电鱼设备,采用法律法规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捕获鱼虾等水产品约2.895公斤。经鉴定,该渔船的作业方式是单船底层桁杆(单囊)拖网作业;网具网囊部的网目为18mm,低于国家颁布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25mm的规定;配备有电鱼动机1台及电缆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通、郑某龙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分别对被告人郑某通、郑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同时对涉案船只、电鱼网具及设备依法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漳州地处东南沿海,海域面积1.86万平方公里,贯穿漳州平原的“母亲河”九龙江全长258公里,赋予漳州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使漳州拥有“花果之城、鱼米之乡”的美誉。非法捕捞的行为会对漳州水域的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求刑事责任。近年来,漳州法院加大对九龙江及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查处和惩罚力度,严惩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活动,彰显了漳州法院打击破坏水生态犯罪行为的决心,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