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妨碍河道行洪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河道行洪 协作机制
【要旨】
对于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执法难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和2005年12月,漳州市某两家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分别在九龙江北溪郭坑大桥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水泥场地,从事汽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两家公司培训场地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上述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仍未被有效制止,涉案公司培训场地建筑物对河道行洪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文区院)检察人员在下乡摸排线索途径郭坑大桥时,发现有人在此建设场地从事汽车培训经营活动。查看现场实际情况后,龙文区院又派员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初步查明在郭坑大桥下开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行为可能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龙文区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也曾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但一直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其中一家公司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3月,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向上述两家违法公司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上述公司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物,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亦未再进行处理。龙文区院经过调查分析后,于2018年6月14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采取措施消除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对涉案两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制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涉案公司不予理睬,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再次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公司处予罚款。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龙文区院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龙文区院对公益诉讼 “回头看”时,多家行政机关已配合做好涉案场地违法设施的拆除工作,杜绝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重新或私底下营运,并对拆除后的场地运用的问题进行研究、规划。现两家公司已停止营运,违法驾训设施已全部拆除,拆除面积1600多平方米,公司剩余621名学员后续培训问题也得到解决,取得较好社会的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召集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会商形式共同破解这个难题。期间,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有力维护了九龙江北溪流域行洪安全。以该案为契机,龙文区院还牵头芗城、龙海、长泰、华安五地检察机关共同会签《九龙江北溪流域(漳州境内)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建立九龙江北溪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共同筑牢九龙江防护网。
该案入选2019年度“全国检察应用案例二十强”,入选2021年度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河长办联合发布的“福建省检察机关服务‘河长制’典型案例”,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优秀案例。